學生成績管理辦法
學生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是教育教學管理、教務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可以反映教學效果和學習效果。對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風、學風建設,有著重要意義。為做好本項管理工作,依據《衡陽技師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章 學業(yè)成績考核與評定
第一條 課程考核的范圍和方式
(一)執(zhí)行教學計劃安排的每門課程(包括實習、實訓、專用周、課程設計、畢業(yè)頂崗實習、畢業(yè)綜合技能訓練),開設學期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可根據課程內容的性質,采取筆試(閉卷、開卷)、口試或答辯、寫總結或小論文、做大型作業(yè)(設計)、現場操作等方式或多種方式相結合進行。具體考試方式由任課教師提出,教研室主任批準,報系部、教務處備案。
(二)考核內容應以實際執(zhí)行的課程標準為主要依據,貫徹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注意培養(yǎng)和考察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盡量減少死記硬背的內容,學期結課考試的內容應包括該學期全部教學內容(考查如分階段進行可只包括該階段的教學內容)。
(三)所有考試課程原則上要實行教考分離,每學期末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命題、閱卷、安排監(jiān)考人員和考試時間。對專業(yè)核心課程(含實訓)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抽考制度,抽考由抽考部門組織安排。
(四)考前應加強對學生的答疑,但不能指定考試范圍,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暗示、透露考題內容。
(五)每學期的考試、考查課按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由教務科在教學任務中一并通知各系(院)部。
(六)考試集中安排在期末考試周內或課程結束的下一周內進行。考試筆試為100分鐘,口試每個學生抽題簽后,準備和口答時間總共不得超過15分鐘。
(七)考查課可以在期中和期末考試前一周內利用課內時間各進行一次階段測驗,每次時間不得超過90分鐘。
第二條 考核命題工作
(一)考試命題應遵循以下原則:1.以現行課程標準為準,深廣度適當,覆蓋面一般要求在該學期授課內容的70%以上,試題得分點不少于20個,能準確鑒別學生的學習程度。2.既檢查學生掌握基本內容的情況,又檢查學生的技能。3.題量應適當,題型不少于3種(如填空、判斷、名詞解釋、選擇、簡答、論述、計算、證明等,需要實踐操作的專業(yè)課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題型);考試課程卷面總分為100分,基本題、水平題、難度題的比例一般是7:2:1。
(二)學院要建立專業(yè)核心課程試題庫,專業(yè)核心課程由教務處組織抽考,由教務處組題或指定一名熟悉該課程的教師組題,組配成分量相當、題目各異的A、B卷,并分別附上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的兩份試題經教務處審查后考試。
(三)其他課程考核試題由教研室主任組織命題并給出評分標準。有條件的應委托在該學期不擔任該專業(yè)或年級課程的教師命題和制定評分標準;題目由教研室主任審定,必須經系(院)部主任批準。
(四)教學要求相同且采用同一課程標準、教學進度的課程,應統一命題、考試和評卷。
(五)考試題應全部認真試做,并同時制定出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六)試卷原稿要求按格式一律用計算機打印,插圖、符號等應清晰。
(七)試卷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泄漏試題內容。印制單位應制定嚴密的程序,確保試卷安全。對違反規(guī)定,造成泄密的責任者,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成績評定
1.考試課程筆試采用100分制,實訓考試成績按總分100分評定,考查課程采用五級分制(優(yōu)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2.作弊、曠考、緩考應在成績登記表中分別注以“作弊”、“曠考”、“緩考”。
3.考查課程的學期成績依據學生平時聽課、提問、完成作業(yè)、實驗、課堂討論及階段測驗成績等不得少于5次考核進行綜合評定。
4.理論考試課程的學期成績由平時成績(包括作業(yè)、課堂討論、聽課、小測驗等)、期中考試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組成,分別占30%、30%、40%;或由平時成績及期末考試成績組成,分別占40%、60%。實訓考試的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及綜合考試成績組成,分別占50%、50%。平時考核總成績應由5次以上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一般情況下,學生未完成本門課程作業(yè)、實驗達 1/3(含 1/3)以上者,缺課占本學期本門課程(包括實驗、實習、設計等)教學時數1/3者,其平時考核總成績按“零分”處理。
5.學生因學院安排“畢業(yè)生提前離校頂崗實習”之后所有未修課程,按緩考處理,由系(院)部、教研室擇時考試,條件具備時可安排網上在線考試。
6.考試結束后,系(院)部、教研室應組織教師立即評卷,有條件的應實行交叉或分題評分,即任課教師不評本班試卷或進行流水作業(yè)評分。評分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不應以各種借口隨意降低標準和提分。
第四條 緩考、曠考、補考
(一)學生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參加考試、考查者,由本人在考前向所在系(院)辦理緩考手續(xù),經系(院)主任同意后,可以緩考,緩考成績根據課程類別仍按100分制、五級分制記分。緩考成績(因病住院治療)的評定按學期成績評定辦法進行。
(二)緩考隨下學期補考一起進行,緩考補考只組織一次。
(三)凡擅自或請假未準而不按時參加考試、考查者,均以曠考處理,曠考課程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只能參加畢業(yè)補考。
(四)補考成績及格以上均按60分計算,補考成績由系(院)部匯總蓋章,交教務處存檔和更改成績。
(五)學院對畢業(yè)生在畢業(yè)前仍不合格的課程可安排畢業(yè)補考。
第二章 成績的管理
第五條 教務處、系(院)部、教研室、任課教師共同承擔成績管理責任。教師負責所任課程學生成績的考核評定與登錄成績系統上報成績;教研室、系(院)部負責對部門教師評定成績進行審核;教務處負責課程成績的認定、公布以及成績數據的維護和管理。學生課程考核成績的最終管理權在教務處。各責任人應以對學生負責、教書育人的態(tài)度,共同維護成績的權威性、嚴肅性。
第六條 課程成績應在考試、考查后3日內,由任課教師認真填寫教務處統一制訂的成績登記冊(不應缺項,缺項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作弊”、“曠考”、“緩考”等字樣),任課教師簽字、教研室主任審核,送交課程所在系(院)部蓋章。各系(院)部應在學期結束前,將成績報告單匯總后送教務處,由教務處上傳至學院信息平臺。
第七條 教師未如期報送學生成績,影響學生學籍管理,學院將按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
第八條 所有課程成績,由系(院)部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通知學生及家長,教務處將及時在網上公布,學生、教師、系(院)部可通過相應密碼和權限查閱、下載。試卷一律不發(fā)給學生,各開課系(院)部要指派專人對試卷進行妥善存檔,統一管理。試卷保存期限直至學生畢業(yè),超過該期限各開課系(院)部可自行對試卷處理。教務處將不定期組織人員檢查試卷存檔情況并隨機抽查試卷進行評估,檢查評卷質量。
第九條 學生如對評分有異議,可在考試結束后2個月內向開課系(院)部提出,經系(院)部主任同意后,由課程所屬教研室主任組織復核。系(院)部應將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經教研室主任、系(院)部主任簽字,加蓋系(院)部公章后報教務處存檔。
第十條 學生成績一經評定上報,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確屬評卷或計分失誤需要更正者,必須在評定成績后2個月內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報告,經系(院)部主任簽字、教務處批準后由學院成績管理員更正,并通知學生所在系(院)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