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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募捐條例


        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湖南省募捐條例》于2010年11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27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募捐,鼓勵捐贈,保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募捐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yè)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募捐人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財產用于公益事業(yè)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為了幫助特定對象,面向本單位或者本社區(qū)等特定人群開展的募捐活動和民間互助性的捐贈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益事業(yè)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和個人;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

        (三)環(huán)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

        第三條 募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募捐名義從事營利活動。

        募捐應當誠實信用,公開透明。

        募捐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禁止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募捐應當尊重他人人格尊嚴,不得泄露捐贈人、受益人的個人隱私、商業(yè)秘密等信息。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募捐人依法開展募捐活動。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募捐人捐贈財產。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募捐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募捐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募捐人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開展與其宗旨相適應的募捐活動。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以外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yè)單位,為了開展公益活動,需要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財產,具備以下條件,并經當?shù)厝嗣裾裾块T許可,可以在許可范圍內開展募捐活動:

        (一)有開展募捐、進行公益活動的人員、場地等條件;

        (二)財務會計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合法、規(guī)范、有效;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募捐許可應當向當?shù)厝嗣裾裾块T提交募捐活動申請書、募捐活動計劃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應當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準予開展募捐活動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fā)募捐活動許可證,許可證應當載明募捐人名稱、募捐項目、募捐活動的期限、地域等內容;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募捐人應當每年在募捐人網站和當?shù)厝嗣裾裾块T網站公布下列信息,內容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

        (一)名稱、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監(jiān)事會和辦事機構的基本情況;

        (三)章程和業(yè)務范圍;

        (四)募捐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募捐人在開展募捐前,應當將機構登記證書、募捐活動許可證、募捐活動計劃以及近三年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等有關信息在當?shù)厝嗣裾裾块T網站公布。

        第三章募捐行為

        第十條 募捐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募捐: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勸募;

        (二)在公共場所擺放募捐箱;

        (三)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持募捐人有效證件勸募;

        (四)寄發(fā)勸募函或者發(fā)送勸募信息;

        (五)義演、義賽、義賣、義拍;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十一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和其他組織協(xié)助紅十字會、慈善會、公募基金會或者其他募捐人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義拍和其他募捐活動。

        第十二條 募捐人開展募捐活動前,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當?shù)厝嗣裾裾块T備案,并在募捐人網站和當?shù)厝嗣裾裾块T網站公布。募捐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捐的目的、時間、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財產的使用計劃;

        (四)工作成本列支計劃;

        (五)其他。

        募捐方案未包含前款規(guī)定內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指明并督促募捐人糾正。

        募捐人應當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進行募捐。

        第十三條 募捐人接受募捐財產,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制的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專用收據的,募捐人應當做好記錄,并將開具的捐贈專用收據存檔備案。

        第十四條 對捐贈物資的價值需要進行評估的,由募捐人和捐贈人協(xié)商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評估;對不易儲存、運輸或者超過募捐實際需要的捐贈物資,經捐贈人同意后募捐人可以依法采取拍賣等方式處置。

        評估費用、拍賣或者其他處置費用在捐贈人的捐贈金額中沖減,或者根據捐贈人的意愿由捐贈人另行支付。

        第十五條 捐贈人不能當場兌現(xiàn)捐贈的,募捐人應當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xié)議,并可以申請公證。捐贈協(xié)議應當載明捐贈財產種類、質量、數(shù)量、用途和兌現(xiàn)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到期不履行捐贈協(xié)議的,募捐人應當催告履行;捐贈人無法律規(guī)定特殊情形拒不履行的,募捐人可以在募捐情況公告書中載明不履行的情形,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方案確定的募捐期限屆滿時終止募捐,并于募捐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在募捐人網站和當?shù)厝嗣裾裾块T網站發(fā)布募捐情況公告書。對常年性募捐活動,募捐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情況。

        募捐情況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際募捐的起止時間;

        (二)募捐財產的種類及數(shù)量;

        (三)捐贈人姓名或者名稱(捐贈人要求保密的除外),捐贈財產種類、數(shù)量或者價值,捐贈時間;

        (四)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捐贈人對募捐情況公告書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募捐人予以更正;募捐人拒不更正的,捐贈人可以申請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在發(fā)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fā)動募捐人面向社會開展賑災募捐。

        民政部門和募捐人應當采取措施,簡化辦事手續(xù),保證募捐財產及時、安全、有效地用于災區(qū)救助活動。

        第四章募捐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條 募捐人對募集的資金,應當設立專門賬戶,專賬管理;對募集的物資,應當建立分類登記表冊,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募捐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xiàn)募捐財產的保值增值。

        募捐財產的增值部分屬于募捐財產。

        第二十條 募捐人應當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使用計劃及時使用募捐財產。禁止滯留、私分、挪用、貪污和侵占募捐財產。

        捐贈人與募捐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有約定的,募捐人應當按照約定合理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募捐人應當告知受益人關于募捐財產的使用要求,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財產的,募捐人應當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人可以終止資助,并要求受益人退還募捐財產。

        資助目的已經實現(xiàn)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實現(xiàn)時,募捐人應當終止資助,受益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將剩余的募捐財產退回募捐人。

        第二十二條 募捐人使用募捐財產救助災害的,應當在尊重捐贈人捐贈意愿的基礎上,在當?shù)厝嗣裾y(tǒng)一協(xié)調下,根據民政部門公布的災區(qū)需求信息,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復投入和浪費。

        第二十三條 募捐財產用于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的,募捐人應當依法與受益人訂立協(xié)議,對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約定。

        公益事業(yè)工程項目竣工后,受益人應當將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工程質量驗收等情況向募捐人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募捐財產按照約定或者計劃用途使用后有剩余時,募捐人應當在尊重捐贈人捐贈意愿的基礎上,將剩余部分繼續(xù)用于與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益事業(yè)。

        第二十五條 因募集財產、開展公益活動所產生的工作成本,國家規(guī)定可以在募捐財產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列支;國家沒有規(guī)定,但確需在募捐財產中列支工作成本的,應當控制在已經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計劃之內。

        捐贈人與募捐人對工作成本列支有特別約定的,依照其約定。

        在財政撥款經費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財產中重復列支。

        第二十六條 募捐人應當在募捐方案確定的募捐財產使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在募捐人網站和當?shù)厝嗣裾裾块T網站發(fā)布募捐財產使用情況公告書。對常年性募捐,募捐人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財產使用情況。

        募捐財產使用情況公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募捐財產總額;

        (二)募捐財產使用情況明細(包括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稱、受贈財產數(shù)額);

        (三)工作成本列支情況明細;

        (四)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在受益人集中的鄉(xiāng)村、街道,還應當將募捐財產分配使用的有關情況明細張榜公布。

        第五章鼓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將慈善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guī)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慈善獎,對在慈善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募捐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稅收優(yōu)惠。

        捐贈人向募捐人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稅前扣除、降低稅率等稅收優(yōu)惠,稅務部門應當依據捐贈專用收據及時辦理稅收優(yōu)惠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規(guī)定對有關募捐人的工作經費給予補貼,可以向募捐人購買公益服務或者委托募捐人開展公益服務。

        民政部門網站應當及時為募捐人免費提供募捐信息發(fā)布服務,方便公眾查詢。

        第三十條 公共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商場、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應當為宣傳和開展募捐提供便利。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運送搶險救災捐贈物資的車輛免繳車輛通行費,并予以優(yōu)先通行。

        公證機構應當對募捐事項進行公證的費用實行優(yōu)惠。

        第三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慈善事業(yè)宣傳,并為募捐宣傳、有關信息公布及捐贈儀式等活動提供便利和優(yōu)惠。

        第六章監(jiān) 督

        第三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募捐人查詢本人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募捐人應當當場或者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捐贈數(shù)額較大的捐贈人,募捐人應當主動向捐贈人通報其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

        捐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其捐贈財產使用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三條 捐贈人或者受益人對募捐財產使用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募捐人核實;經核實仍有爭議的,捐贈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當?shù)厝嗣裾裾块T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捐贈人或者受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募捐行為及募捐財產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任何單位、個人發(fā)現(xiàn)募捐行為或者募捐財產管理使用存在違法情形的,可以向當?shù)厝嗣裾裾块T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募捐人健全、落實內部管理制度,督促募捐人及時公布募捐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募捐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對為救助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災害募集的財產,審計部門可以進行跟蹤審計。

        財政部門依法對募捐人會計事務和捐贈專用收據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擅自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募捐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返還募捐財產,可以處違法募捐財產價值一倍以下的罰款;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將該財產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假借募捐名義騙取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募捐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返還募捐財產;不能返還的,由民政部門責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事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許可證:

        (一)以募捐名義進行營利活動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四)不按照規(guī)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五)不按照募捐方案規(guī)定時間、地域、方式進行募捐的;

        (六)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財產的。

        第三十九條 募捐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接受募捐財產不開具捐贈專用收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滯留、私分、挪用、貪污或者侵占募捐財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權限責令改正,追繳募捐財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guī)定追繳的募捐財產,應當用于原募捐目的和用途。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募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等有獎募捐按照國家彩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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