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政務處分的匹配關系
黨紀政務處分的匹配適用
對于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既違反黨紀又違反法律的行為,應當匹配適用黨紀、政務處分,具體分兩類情形:
1.應當給予輕處分的情形。一般而言,按照“紀嚴于法”的要求,在已達到懲戒目的和效果的情況下,在給予黨紀輕處分時,可不再同時給予政務輕處分。
對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發(fā)生的違法行為,在給予政務輕處分時,可不再同時給予黨紀輕處分。
為準確區(qū)分責任輕重、體現(xiàn)懲戒效果,也可考慮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此時,黨內(nèi)警告處分一般匹配政務記過處分,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一般匹配政務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2.應當給予重處分的情形。受到黨紀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重處分。
對于本應給予撤銷黨內(nèi)職務處分,因本人沒有擔任黨內(nèi)職務而給予黨內(nèi)嚴重警告處分的,應匹配給予其撤職等政務重處分。
對于擬給予撤職處分的黨員公職人員,應按照擬給予其黨紀重處分的不同檔次,即撤銷黨內(nèi)職務、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和開除黨籍等四檔,由輕及重,區(qū)別對待,分別提出降低職務職級的建議幅度。降低職級的幅度應當綜合考慮職務層次和職級之間的對應關系,并可酌情上下浮動一個或二個職級。
對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不適用政務重處分的公職人員,可不再給予其政務處分,而是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降低薪酬待遇、調(diào)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責令辭職、依法罷免等處理。
(摘自紀法思享202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