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日前,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出臺了《巡視成果運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制度層面改進和規(guī)范巡視成果運用工作,以“小機制”撬動“大成效”,做深寫實巡視“后半篇文章”。
《辦法》首次將巡視“畫像”和巡視移交問題線索情況、處置結果,以及巡視整改情況等納入黨風廉政意見審核范圍,明確對列入“進一步了解關注”類問題線索的省管干部,問題線索處置完成前,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時原則上不予通過,如出具肯定性的黨風廉政意見回復,應集體研究、綜合研判、審慎出具;在問題線索處置完成后,按處置情況出具黨風廉政意見回復。移交問題線索2次及以上的省管干部,在問題線索處置完成前,出具黨風廉政意見回復時應集體研究、綜合研判、審慎出具。因巡視整改不力被通報2次及以上,并在清廉湖南建設考核中扣分的被巡視地區(qū)(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時原則上不予通過。擬選拔任用人員所在地區(qū)(單位)正在接受省委巡視的,省紀委監(jiān)委相關內(nèi)設機構在出具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前,應征詢巡視組意見。
《辦法》規(guī)定,對巡視發(fā)現(xiàn)的涉及省管干部需要進行組織調(diào)整或組織處理的問題,移交省委組織部按規(guī)定進行辦理;涉及非省管干部需要進行組織調(diào)整或組織處理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關組織人事部門移交,并送省委組織部備案,推動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巡視辦專門下發(fā)通知,要求巡視組在本輪及今后巡視中,根據(jù)巡視成果精準提出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領導干部建議,供有關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參考。
《辦法》明確,對拒不整改、“新官不理舊賬”或整改不力、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被巡視地區(qū)(單位),嚴肅通報、問責,并在年度績效考核、清廉湖南建設考核中嚴格扣分。近期,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十二屆省委第三輪巡視的20個縣市區(qū)中,上輪巡視整改存在突出問題的4個縣市進行通報,擬對省委第一輪巡視整改敷衍應付、屢教不改的某高職院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充分體現(xiàn)了巡視成果運用見真章、動真格、求實效的鮮明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