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衡南縣委原副書記、縣政府原縣長鄒小敏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受賄罪判處鄒小敏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鄒小敏違法所得美元12萬元、加幣2萬元、人民幣144.5萬元,向張某華追繳由鄒小敏退還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向封某玲追繳由鄒小敏退還的違法所得加幣1萬元,上繳國庫。
2011年至2016年,鄒小敏利用擔任中共衡陽市南岳區(qū)委常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中共衡南縣委常委、副書記、衡南縣人民政府縣長等職務便利,為華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及蔣某榮、陽某君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及款項撥付、核定土地性質(zhì)及提升土地容積率、人事任命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1年至2016年,鄒小敏直接或通過其妻謝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54.5萬元、美元12萬元、加幣3萬元。2016年7月,為逃避查處,鄒小敏安排謝某退還給張某華人民幣10萬元,退還給封某玲加幣1萬元。
法院認為,鄒小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鄒小敏能如實供述辦案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鄒小敏退還了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鄒小敏受賄犯罪的違法所得,應予沒收,上繳國庫。綜合以上情節(ji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