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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陽技師學院校園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chuàng)建全國文明城市,加強對學院的校園秩序管理、校容管理和校園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打造整潔、優(yōu)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環(huán)境,保障教學、科研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促進學院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師生員工的生活質量,根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院內各部門和全體師生員工及外來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學院各部門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有享受整潔、衛(wèi)生、安全的校園環(huán)境、勸阻和檢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權利;有維護校園秩序、愛護校容校貌、環(huán)境衛(wèi)生、尊重維護校園秩序及校容校貌工作人員的勞動、服從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不得阻擾和妨礙校園秩序和校容校貌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和作業(yè)人員的正常作業(yè)。

        第四條 校園秩序、校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工作由“衡陽技師學院文明創(chuàng)建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專職人員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職能部門監(jiān)督與社會監(jiān)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校園秩序管理

        第五條 任何部門與個人應該自覺維護正常的學校公共秩序。

        第六條 在宿舍、教室、食堂、禮堂、娛樂場所、運動場(館)、圖書館和廣場等公共場所,應遵守學院內的相關規(guī)定,保持正常秩序。

        第七條 舉行集會、游行、演出、舞會、體育比賽及各單位或社團宣傳等公眾活動,應按規(guī)定申報保衛(wèi)處批準。

        第八條 校園內嚴禁賭博。

        第九條 禁止販賣、租賃、傳播或組織他人觀看淫穢錄像、書刊、圖片等活動。

        第十條 宿舍(住宅)區(qū)域是師生員工生活的地點,應保持安靜。

        (一)禁止大聲喧嘩或使用大音量音響設備影響他人休息和學習;

        (二)禁止在中午12:30——14:30或18:30以后裝修房屋,其它時間以不影響他人為限。

        第十一條 禁止在校園內任何場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場所。

        第十二條 禁止翻越學院校門、圍墻,無有效證件攜帶物品進出校園且不接受核驗。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主要道路、運動場學騎自行車;不得在校園內學駕機動車。

        第十四條 校園內所有部門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公共財物不受侵犯,尊重個人權利,愛護他人財物。

        (一)禁止辱罵、侮辱、誹謗他人,恐嚇或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二)禁止私拆他人電報、信件或其它郵件,私揭他人郵票;

        (三)禁止謊報險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伙斗毆、互毆或毆打他人;

        (四)嚴禁侮辱女性或進行其他流氓行為;

        (五)禁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或公共設施;

        (六)嚴禁偷竊、騙取、敲詐勒索、哄搶公私財物;

        (七)嚴禁酗酒或酒后鬧事;

        (八)禁止借用、轉借、涂改或冒用他人身份證、學校證件、學?;照碌扔行ёC件。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該遵守國家《消防法》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

        (一)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險物品應按規(guī)定存放、運輸和使用;

        (二)禁止在宿舍、辦公室或其它公共場所未經批準私拉亂接電源;

        (三)未經公安機關和上級部門批準,嚴禁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嚴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物品或防火重點區(qū)域吸煙、使用明火;

        (五)消防器材或設施應按規(guī)定布放和使用;

        (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消除火險隱患,保證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暢通;

        (七)發(fā)生火災、火警應據實報告有關部門;

        (八)裝修房屋應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學校計算機網絡安全和正常傳播。

        (一)未經許可,不得對校園計算機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二)禁止在校園計算機網絡中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

        (三)嚴禁利用校園計算機網絡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四)嚴禁利用校園計算機網絡進行制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學校秩序的活動;

        (五)嚴禁利用校園計算機網絡進行宣傳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恐怖等活動。

        第十七條 居住在學院內的外來人員應自覺遵守學院內的一切規(guī)章制度。

        (一)外來人員系指通過租借或購買方式住在校園內的非正式職工和非直屬家屬;

        (二)外來人員在入住之前,必須向后勤服務處、保衛(wèi)處報告登記。否則,學院有權對外來人員的入住進行阻撓,并可采取強制措施,如停水停電、收取校園管理費用等;

        (三)外來人員的水電收費規(guī)定:按表計量,每月收取。收費標準是:水費按三塘鎮(zhèn)自來水公司收費標準收取,電費按國家電網公司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并加收線路損耗費15%;目前,對未裝水表的暫按每月每人10元的標準收??;

        (四)學院規(guī)定對外來人員根據其住房面積的大小收取衛(wèi)生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為0.5元/月.m2。衛(wèi)生管理費以學期為單位在開學后10天內結算收取。

        第三章 校容管理

        第十八條 學院內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整潔,必須按其用途使用。新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應符合學院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不得影響校容校貌。

        第十九條 學院內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未經學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外觀形象;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不得出租;不得破墻開店;不得在樓頂和室外搭建棚房、砌圍墻;不得在陽臺、窗外懸掛或堆放有礙校容景觀的物品。擺設花盆或其它物品要安全、美觀。

        第二十條 嚴禁在校內開設錄像廳、網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院批準,不得在校園內開辦各類營業(yè)性店鋪。

        第二十一條 經學院批準開辦的營業(yè)性店鋪和攤點,必須遵守國家和學院的有關規(guī)定,在許可范圍內依法按章經營,出售符合規(guī)定的物品,自覺接受學院及政府職能部門的衛(wèi)生、防疫、消防和安全檢查、監(jiān)督、管理。

        (一)各類店鋪不得出攤占道占地經營;

        (二)各類店鋪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黃色書刊雜志或影碟及其它多媒體制品,以及國家禁止發(fā)行的物品;不得出售腐爛、變質食品;不得出售“三無”、假冒、偽劣產品;不得出售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對學生出售煙、酒、檳榔。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院批準,不得占用校園道路、作業(yè)、堆放物品和搭建臨時建筑。

        (一)經批準占道占地的,應在審定范圍內經營或作業(yè),并負責使用場地的容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

        (二)占用道路裝卸物品,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確需臨時裝卸物品的,裝卸時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三)不得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擺曬物品、堆放和傾倒垃圾、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院批準,不得在道路、綠化帶及其它場地、場所穿墻、打洞、挖溝等作業(yè)。經批準的,應在審定的地點作業(yè),并負責使用地點的容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學院批準的施工項目,其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防攔、擋板或修建臨時圍墻等安全防護設施。堆放材料和機具必須整齊,施工建筑廢渣必須及時清除,不得妨礙交通、行人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園綠化帶、綠化地是校園景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攀折樹木、花草、踐踏和損壞草坪;不得損壞各種綠化設施。不得在校園內利用各種工具打鳥。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學院批準,不得在非指定場所設置廣告牌(欄)、雕塑、畫廊、招牌、標語牌、櫥窗等;不得張貼廣告、告示等。經批準的,必須符合國家和學校的規(guī)定,內容健康,畫面完整,用字規(guī)范,外型美觀。發(fā)布或設置單位和個人應保障安全、定期維護、及時清理、保持整潔,不得影響校園景觀。

        第二十七條 男女交往要文明得體。男女不得在公共場所摟抱、接吻或有其他不文明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凡進出校園的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學院規(guī)定,自覺接受門衛(wèi)檢查,經同意方可入內;運送和攜帶物品的車輛,必須出具相關部門或物主的證件,方可放行。

        第二十九條 凡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遵守學院限速規(guī)定,禁止鳴號,緩慢行駛。

        第三十條 凡在校園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安全。不得向車外撒拋廢棄物;運載建筑材料、廢土廢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裝物體和液體貨物的車輛,應牢固捆扎、封蓋嚴密,不得沿路撒落、飛揚、泄漏。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停放的地點,其它地點不得停放。

        第三十二條 學院校門外屬于學院所有權的道路、場地,禁止停放車輛、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及廢棄物、擺放廣告牌等。

        第四章 校園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道路、廣場、教學樓、綜合樓、圖書館、辦公樓、實訓樓或實習基地、綠化帶、綠化地及其它公共區(qū)域的環(huán)境衛(wèi)生由學院統(tǒng)一指揮、分級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食堂、經批準的營業(yè)性店鋪,及其它按規(guī)定應自行負責清運垃圾的部門或個人,實行“門前三包”,廢棄物或垃圾自行清運并倒入垃圾斗內。

        第三十五條 經學院批準占用道路、綠化帶、綠化地和其它公共場地的清掃保潔,由占用單位或個人負責;建筑施工或其它作業(yè)場地的廢棄物、垃圾的清除、保潔,由組織施工作業(yè)單位或個人按學院規(guī)定負責清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建筑裝修垃圾,必須自行運送到垃圾場,并倒入垃圾斗內,嚴禁隨意堆放。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在建筑物內、住宅內飼養(yǎng)影響他人的鳴叫的家禽和其他動物;禁止在樓頂、過道飼養(yǎng)家禽和其它動物;禁止敞放家禽和其它動物。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該自覺遵守校園行為規(guī)范,愛護校園環(huán)境衛(wèi)生,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不準隨地吐痰;

        (二)不準亂丟果皮、果核、紙屑、煙蒂、玻璃瓶(渣)、包裝物、塑料袋、紙杯及其它廢棄物;

        (三)禁止隨地便溺或傾倒糞便;

        (四)禁止向道路、綠化帶、廣場、運動場、綠化地、水池或其它公共場所及溝渠傾倒污水、垃圾、廢棄物、建筑垃圾或拋棄動物尸體;

        (五)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設施上亂寫、亂刻、亂畫、亂貼、亂釘、亂掛;

        (六)禁止將雜物堆放在住宅樓道內,影響他人行動;

        (七)禁止損壞果屑箱及其它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

        (八)禁止翻檢果屑箱垃圾;

        (九)嚴禁單位或個人在學院綠化景區(qū)水池內進行垂釣、游泳活動。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愛護學院內的一切公共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不得毀壞、搬動、拆除,確因建設需要拆除的,須報后勤部門批準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則拆遷。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本條例實行教育、獎勵、處罰三結合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且尚未造成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和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二條 對執(zhí)行本規(guī)定有明顯成績或有較大貢獻的,對舉報違反本規(guī)定或將其扭送到執(zhí)行部門的,學院給予通報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的學生,除按本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對其個人進行處罰外,還同時參照《院系二級管理辦法》及《學院督導考評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本條例,有以下行為之一,應按5元/人.次的標準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對于損壞的設施設備按照原價的2倍進行處罰;并通報批評:

        (一)隨地吐痰;

        (二)亂丟果皮、果核、煙蒂、玻璃瓶(渣)、包裝物、塑料袋、紙杯及其它廢棄物品;

        (三)隨地便溺或傾倒糞便;

        (四)向道路、綠化帶、廣場、運動場、綠化地、水池或其它公共場所及溝渠傾倒污水、垃圾、廢棄物、建筑垃圾或拋棄動物尸體;

        (五)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設施上亂寫、亂刻、亂畫、亂貼、亂釘、亂掛;

        (六)將雜物堆放在住宅樓道內,影響他人行動;

        (七)損壞果屑箱及其它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

        (八)翻揀果屑箱垃圾。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校園內擅自焚燒垃圾,污染校園環(huán)境,按100元/人.次標準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非停車地點停放,按保衛(wèi)處制訂的相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并通報批評。

        第四十七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者,對當事人應予以相應處罰并通報批評,書面檢查,并責令其改正:

        (一)擅自在非指定場所設置廣告牌(欄)、雕塑、畫廊、招牌、標語牌、櫥窗等,張貼大型廣告、告示;按50元/次.處;

        (二)未對占用道路、綠化帶、綠化地和其它公共場所進行清掃保潔;按100元/次.處標準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三)未對建筑施工或其它作業(yè)場地的廢棄物品及垃圾進行處理,或建筑裝修垃圾隨意堆放;按100元/次.處標準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且不屬于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其改正、承擔制止該行為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一)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不遵守限制車速行駛、鳴號;

        (二)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車容不清潔、不安全、拋棄物品、所裝貨物沿途撒落、飛揚、泄漏。

        第四十九條 在建筑物內、住宅內飼養(yǎng)影響他人的鳴叫的家禽和其他動物;在樓道、樓頂飼養(yǎng)家禽和其它動物;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按100元/次標準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并責令當事人對飼養(yǎng)的家禽家畜自行處理。對于泛養(yǎng)的家禽和其它動物,學院有權對其進行擊斃處理。

        第五十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除對當事人按本條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處罰外,還應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并限期恢復原樣、限期拆除、賠償損失、承擔制止該行為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等相應的處罰:

        (一)擅自占用校園道路或場地作業(yè)、堆放物品和搭建臨時建筑,按100元/處.次標準處罰;

        (二)施工、作業(yè)現場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防攔、擋板或修建臨時圍墻等安全設施,建筑廢渣未及時清理,妨礙交通、他人行動; 100元/處.次標準處罰;

        (三)未經學院批準擅自在校園內擺攤設點從事食品生產或銷售,對當事人或為當事人提供場地(所)的當事人按500元/次.人的標準進行處罰,并責令當事人限期取締或改正;對不服從的當事人,按上述標準加倍處罰,并采取強行措施如:沒收物品、及其相應設施、停水停電、停發(fā)工資等;

        (四)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擺曬物品、堆放和傾倒垃圾、廢棄物品;對當事人按50元/人.次標準進行處罰,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五)裝卸物品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按100元/處.次標準處罰;

        (六)攀折樹木、花草,踐踏和損壞草坪;損壞綠化設施;在校園內利用各種工具打鳥;對當事人按10元/人.次的標準進行處罰,并責令當事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七)擅自在道路、綠化地、綠化帶及其它場所穿墻、打洞、挖溝等作業(yè);對當事人參照本條規(guī)定的第六項規(guī)定執(zhí)行;

        (八)在校外屬于學校所有權的道路、場地上停放車輛、堆放物品及廢棄物、擺放廣告等;對當事人參照本條規(guī)定的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

        (九)毀壞和擅自搬動、拆遷公共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對當事人參照本規(guī)定的第一項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對當事人按學院現行的相關制度進行處理,同時通報批評,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并限期恢復、限期拆除、賠償損失、承擔制止該行為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等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一)違反宿舍、教室、食堂、禮堂、俱樂部、運動場(館)、圖書館、廣場等公共場所有關管理規(guī)定;

        (二)未申報及批準舉行集會、游行、演出、舞會、體育比賽及單位或社團舉辦的宣傳等公眾活動;

        (三)賭博;

        (四)販賣、租賃、傳播或組織他人觀看淫穢錄像、書刊、圖片;

        (五)在宿舍(住宅)區(qū)域大聲喧嘩或使用大音量音響設備影響他人休息和學習;

        (六)在午休或深夜裝修房屋及其它時間影響他人;

        (七)在校園內任何場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場所;

        (八)翻越學校校門、圍墻、無有效證件攜帶物品出校園或不接受核驗;

        (九)辱罵、侮辱、誹謗他人,恐嚇或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十)私拆他人電報、信件或其它郵件,私揭他人郵票;

        (十一)謊報險情,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伙斗毆、互毆或毆打他人;

        (十二)侮辱女性或進行其他流氓行為;

        (十三)偷竊、騙取、敲詐勒索、哄搶公共財物;

        (十四)酗酒或酒后鬧事;

        (十五)借用、轉借、涂改或冒用他人身份證、學校證件、學?;照碌扔行ёC件;

        (十六)故意損壞公共財物或公共設施;

        (十七)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險物品未按規(guī)定存放、運輸和使用;

        (十八)在宿舍、辦公室或其它公共場所私拉亂接電源;

        (十九)未按規(guī)定在指定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二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或防火重點區(qū)域吸煙、使用明火;

        (二十一)消防設施或器材未按規(guī)定布放和使用;

        (二十二)存在火險隱患,破壞防火間距和消防通道;

        (二十三)發(fā)生火災、火警隱藏不報;

        (二十四)裝修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二十五)擅自對校園計算機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二十六)在校園計算機網絡中制作病毒、傳播計算機病毒;

        (二十七)利用校園計算機網絡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十八)利用校園計算機網絡進行制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學校秩序的活動;

        (二十九)利用校園計算機網絡進行宣傳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恐怖等活動;

        (三十)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未經門衛(wèi)同意,不接受檢查,擅自進入校園;運送或攜帶物品的車輛,不出示相關部門或物主證件,擅自出校園;

        (三十一)在學院主要道路、運動場學騎自行車;

        (三十二)在校園內學駕機動車。

        第五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者之一,對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樣、限期拆除、賠償損失、承擔制止該行為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等:對故意損壞的當事人根據受損額加倍處罰。

        (一)損壞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

        (二)改變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的用途;

        (三)未經學校批準出租房屋;出租或租用校園內的私人住宅,不到有關部門登記。

        第五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有以下行為之一,對當事人或為當事人提供場所的當事人按100元/人.次標準處罰;對屬于第五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當事人或為當事人提供場所的當事人按第五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標準處罰;并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停發(fā)工資;并限期恢復原樣、限期拆除、賠償損失、承擔制止該行為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等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一)違法違章經營;

        (二)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出售不符合規(guī)定物品;

        (三)占用校園道路或場地擺攤設點;

        (四)出攤占道占地經營;

        (五)出售、出租、出借黃色書刊、雜志或影碟及其它多媒體制品;

        (六)出售、出租、出借國家禁止發(fā)行的物品;

        (七)出售“三無”、假冒、偽劣產品;

        (八)出售有害、有毒物品;

        (九)不接受檢查、監(jiān)督,不交納相應管理費;

        (十)在校園范圍內亂挖亂種、亂擺亂放。

        第五十四條 未經學院批準擅自在校園內開辦各類營業(yè)性店鋪,參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未執(zhí)行“門前三包”,不按規(guī)定自行清運廢棄物或垃圾,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并按100元/次.處標準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為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本規(guī)定未列入,而又確需給予處罰的影響校園秩序、校園容貌、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可參照上述相關條例給予處理。

        第六章 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 本規(guī)定中的各條款按照《衡陽技師學院校園環(huán)境整治管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規(guī)定由相應部門進行實施和執(zhí)行。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涉及行政處分的,由有關部門按學院規(guī)定作出決定,如有異議的,先執(zhí)行,并在接到處罰通知后五日內向后勤服務處提出復議申請。

        第六十條 對違反校園管理規(guī)定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分的,參照衡陽技師學院相關文件規(guī)定由相應部門負責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實行校園管理目標責任制。將校園管理職責落實到單位和部門,并將院內各部門和個人遵守校園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納入對部門和個人的目標督導考核范疇。

        第六十二條 有關人員在執(zhí)行本規(guī)定時,應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嚴禁對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打罵、虐待或者侮辱。違反者將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后勤服務處負責解釋。若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相抵觸,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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