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澄江市委宣傳部二級調研員謝志舟酒駕問題。2022年4月10日,謝志舟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鳳山公園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37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且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2022年4月1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1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7月,謝志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峨山縣雙江街道黨工委原副書記、政法委員施紅軍酒駕問題。2021年9月1日,施紅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至峨山縣雙江街道書山路中醫(yī)院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79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1年9月6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11月,施紅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原一級警長唐本昌醉駕肇事問題。2021年1月24日,唐本昌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江川區(qū)晉思線K57+300米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61.4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8月12日,江川區(qū)人民法院以唐本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021年10月2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1年9月,唐本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4.元江縣紅河街道退休干部白玉明酒駕問題。2021年6月26日,白玉明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元江縣元車線K2+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6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1年6月28日,公安機關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1月19日,白玉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2022年8月30日,白玉明飲酒后再次駕駛摩托車,行駛至元紅路K8+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9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9月13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1月,白玉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玉溪市江川區(qū)雄關鄉(xiāng)雄關社區(qū)監(jiān)委會原委員丁傳榮醉駕肇事問題。2022年10月10日,丁傳榮飲酒后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江川區(qū)麥雄線K7+100米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78.4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1月16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2月,江川區(qū)人民法院以丁傳榮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2023年2月,丁傳榮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6.通??h楊廣鎮(zhèn)落鳳村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王學超酒駕問題。2022年4月21日,王學超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通??h秀山街道秀山路與氣象路交叉路口以西15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2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4月26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6月,王學超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二)
1.華寧縣統計局原黨組成員、三級調研員向仕德醉駕問題。2022年9月22日,向仕德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華寧縣寧陽路與河濱西路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14.9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0月1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3年2月7日,華寧縣人民檢察院對向仕德涉嫌危險駕駛作出不起訴決定。2023年3月,向仕德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主任科員。
2.澄江市交通運輸局原黨組書記、局長王欣醉駕肇事問題。2021年1月9日,王欣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昆明市晉寧區(qū)策磨線鳳蹤村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66.5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4月2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1年6月,昆明市晉寧區(qū)人民法院以王欣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21年7月,王欣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二級主任科員、新平縣建興鄉(xiāng)駐村工作隊隊長、新平縣建興鄉(xiāng)建興村第一書記農國輝酒駕問題。2022年3月8日,農國輝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馬平線K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41.0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3月10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1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6月,農國輝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玉溪高新區(qū)融建集團原董事長徐俊紅酒駕問題。2019年11月17日,徐俊紅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昆磨高速K84公里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36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19年12月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2019年12月31日,徐俊紅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至紅塔區(qū)東風南路與寧州路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37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0年1月1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1550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4月,徐俊紅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
5.澄江市鳳麓街道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副主任李亞明酒駕問題。2023年1月1日,李亞明飲酒后未隨車攜帶駕駛證且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澄江市小窯路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30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3年1月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1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3月,李亞明受到政務記過處分。
6.峨山縣富良棚鄉(xiāng)翻家村石榴組黨員、小組長李永忠不聽取勸阻醉駕問題。2022年1月28日,峨山縣公安局富良棚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一起群眾求助挪車警務時,發(fā)現李永忠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傾向,民警當場勸阻李永忠不能酒后駕駛機動車。李永忠不聽勸阻,駕駛輕型欄板貨車駛離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14.9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4月1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4月,峨山縣人民法院以李永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2年5月,李永忠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7.新平縣建興鄉(xiāng)馬鹿社區(qū)大寨云盤腳冬瓜樹黨員楊國坤醉駕問題。2022年8月18日,楊國坤駕駛小型面包車,行駛至新平縣建興鄉(xiāng)片區(qū)河邊路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83.5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0月1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11月,新平縣人民法院以楊國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23年3月,楊國坤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三)
1.玉溪市人民醫(yī)院后勤保障部工勤人員李雙全醉駕肇事問題。2022年5月9日,李雙全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紅塔區(qū)康玉路K0+200米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35.3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6月16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8月,紅塔區(qū)人民法院以李雙全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2022年11月,李雙全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降低兩個崗位等級處理,從高級工降為初級工。
2.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雷宇醉駕問題。2020年11月14日,雷宇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玉帶路與西菱巷民叉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17.5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11月1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1年3月,紅塔區(qū)人民法院以雷宇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2021年8月,雷宇受到撤銷小組長職務、降為普通員工,扣除其全年績效工資的處理。
3.易門縣融媒體中心原副主任高云宏酒駕問題。2022年7月23日,高云宏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曾所線K2+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71mg/100ml,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7月2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10月,高云宏受到政務警告處分。
4.玉溪市紅塔區(qū)委辦原四級調研員劉紹文醉駕問題。2020年7月1日,劉紹文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紅塔區(qū)環(huán)山路與玉興路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97.2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19年10月,劉紹文因違反工作紀律受到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2020年7月27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0年11月,劉紹文還因在處分影響期內再次故意違紀違法,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5.新平縣發(fā)展和改革局退休干部趙泳鈞酒駕問題。2023年2月8日,趙泳鈞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新平縣團山路與錦秀路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56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3年2月10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4月,趙泳鈞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玉溪市江川區(qū)江城鎮(zhèn)云巖村原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李剛醉駕問題。2022年8月10日,李剛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江川區(qū)江城鎮(zhèn)派出所門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07.5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0月17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3年1月,江川區(qū)人民法院以李剛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2022年11月,李剛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7.華寧縣寧州街道舍木多村原村委會主任夏朝華醉駕問題。2020年8月7日,夏朝華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華寧縣武裝部路口1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47.7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0年9月1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0年11月,華寧縣人民法院以夏朝華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21年12月,夏朝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8.元江縣紅河街道紅河社區(qū)五組黨員方晶酒駕問題。2022年3月3日,方晶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策磨線K2339+1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51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3月4日,公安機關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5月19日,方晶受到黨內警告處分。2022年4月29日,方晶飲酒后再次駕駛二輪摩托車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50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5月12日,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吊銷駕駛證、罰款17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7月,方晶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
1.玉溪市紅塔區(qū)春和中心小學教師普樹酒駕肇事問題。2022年10月19日,普樹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紅塔區(qū)春和街道波衣新村十字路口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52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11月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39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4月,普樹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玉溪市江川區(qū)第一中學德育安全副主任胡朝派酒駕問題。2019年12月5日,胡朝派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江川區(qū)翠大線K20+8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66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19年12月6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10月,胡朝派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澄江市第二中學教師白云佼酒駕問題。2022年6月22日,白云佼飲酒后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行駛至仙湖路與環(huán)城北路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49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6月2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10月,白云佼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通海縣教育體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職工葛俊勇醉駕問題。2021年2月6日,葛俊勇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通海縣秀山街道禮樂路與南北街交叉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23.7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2月2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1年3月,通??h人民法院以葛俊勇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判處罰金3000元。2021年5月,葛俊勇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降低崗位等級一級處分,從工勤三級降為工勤四級。
5.易門縣龍泉街道中心小學教師許增和醉駕問題。2022年5月19日,許增和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易門縣朝陽路與南園路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95.5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6月17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7月,易門縣人民法院以許增和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12000元。2022年9月,許增和受到開除黨籍、降低崗位等級兩級處分,從高級教師五級降為高級教師七級。
6.峨山縣甸中中學教師兼安全副主任柴立恒酒駕問題。2023年1月4日,柴立恒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峨大線K5+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66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3年1月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3月,柴立恒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五)
1.玉溪市紅塔區(qū)研和中心衛(wèi)生院醫(yī)生何永順醉駕問題。2022年7月23日,何永順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紅塔區(qū)研和線K0+80m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25.8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8月23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9月26日,紅塔區(qū)人民檢察院對何永順涉嫌危險駕駛罪作出不起訴決定。2023年4月,何永順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崗位等級一級處分,從專技十一級降至專技十二級,并撤銷院長助理職務。
2.玉溪市紅塔區(qū)小石橋鄉(xiāng)衛(wèi)生院院長李光紅酒駕問題。2021年3月15日,李光紅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紅龍路K3+3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55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1年3月16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1900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5月,李光紅受到政務記過處分。
3.新平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駕駛員李勁松酒駕問題。2020年6月10日,李勁松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平山路與太平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77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0年6月1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900元的行政處罰。2020年10月,李勁松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元江縣衛(wèi)生健康局衛(wèi)生監(jiān)督局職工潘玉德酒駕問題。2020年12月15日,潘玉德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策磨線K2340+1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56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0年12月2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8月,潘玉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六)
1.易門縣職業(yè)高級中學退休教師法玉能酒駕問題。2021年6月3日,法玉能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易門縣易平路8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78.3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1年6月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5月18日,法玉能飲酒后再次駕駛無號牌微型普通客車被值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8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2年6月,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罰款24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8月,法玉能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元江縣職業(yè)中學退休教師普正瑋酒駕問題。2021年3月22日,普正瑋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元江縣策磨線K2340+1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78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1年3月24日,公安機關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100元的行政處罰。2021年10月,普正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通??h興蒙中心小學教師何光龍醉駕問題。2020年8月21日,何光龍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通??h禮樂路與西大街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39.3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0年9月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0年9月,通??h人民法院以何光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20年11月,何光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降低崗位等級一級處分,從專技七級降為專技八級。
4.易門縣六街街道中心小學教師楊增輝醉駕問題。2022年3月30日,楊增輝飲酒后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且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易門縣六街街道鐵廠門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81.4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4月2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駕駛證、罰款105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5月,易門縣人民法院以楊增輝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9000元。2022年6月,楊增輝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降低崗位等級兩級處分,從高級教師七級降為一級教師九級。
5.峨山縣岔河鄉(xiāng)中心完小教師兼后勤主任柏開才醉駕問題。2019年9月26日,柏開才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峨山縣境內祿屏線K279+7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15.4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19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19年12月,峨山縣人民法院以柏開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20年1月,柏開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從專業(yè)技術教師崗位(專技七級)調整降低至工勤教學服務崗位(工勤四級)。
(七)
1.玉溪市紅塔區(qū)春和街道團山社區(qū)黨員孫家全醉駕問題。2022年4月3日,孫家全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紅塔區(qū)九龍路K0+300m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50.8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5月2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8月,紅塔區(qū)人民法院以孫家全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23年3月,孫家全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2.玉溪市江川區(qū)江城鎮(zhèn)侯家溝村委會李家灣村黨員李柯靜醉駕問題。2022年9月19日,李柯靜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江川區(qū)寶鳳路區(qū)檢察院對面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46.3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0月21日,李柯靜因危險駕駛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2022年10月2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3年4月,李柯靜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3.澄江市龍街街道雙樹社區(qū)張家村黨員張坤華醉駕問題。2022年9月3日,張坤華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澄江市龍溪路與竹園路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84.6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1月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11月,澄江市人民法院以張坤華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3年2月,張坤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4.通??h九龍街道九街社區(qū)二組黨員沈長旺醉駕肇事問題。2021年10月16日,沈長旺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通??h九街二組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13.0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11月17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1年12月,通海縣人民法院以沈長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22年3月,沈長旺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5.華寧縣青龍鎮(zhèn)大村黨員張進富醉駕問題。2022年2月3日,張進富飲酒后4次撥打華寧縣公安局青龍派出所電話進行擾亂,青龍派出所民警前往張進富家中處置時,發(fā)現其實施駕駛行為。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14.7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3月21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4月7日,華寧縣人民法院以張進富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2年6月,張進富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6.易門縣六街街道舊縣社區(qū)長田村黨員魯云青醉駕問題。2022年11月22日,魯云青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易門縣城易梅路縣社保局門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15.1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3年1月3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3年1月,易門縣人民法院以魯云青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2023年3月,魯云青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八)
1.云南玉溪交通運輸集團公司玉交客運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黨員黃曉兵酒駕問題。2021年4月7日,黃曉兵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峨山縣書山路中醫(yī)院路口5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67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1年4月1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21年8月,黃曉兵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元江縣原房地產綜合開發(fā)公司黨支部書記車青月酒駕問題。2021年7月28日,車青月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策磨線K2341+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44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3年1月10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2022年3月,車青月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玉溪市家園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黨員王耀城酒駕問題。2023年1月12日,王耀城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東風路與玉江大道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71mg/100ml,屬酒后駕駛機動車。2023年1月1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90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6月,王耀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玉溪市湖北商會黨支部原書記羅昌醉駕問題。2021年8月7日,羅昌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呈貢區(qū)銀昆高速公路K2087+1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15.4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9月27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3月11日,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檢察院對羅昌涉嫌危險駕駛罪作出不起訴決定。2022年7月,羅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通??h農業(yè)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黨支部黨員文長偉醉駕問題。2023年2月1日,文長偉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老玉通公路K8+5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81.7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3年2月1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3年3月7日,通??h人民法院以文長偉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3年4月,文長偉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6.云南再峰(集團)有限公司黨員楊福醉駕問題。2021年10月3日,楊福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澄江市人民路與環(huán)城西路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28.8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1年11月9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1月25日,澄江市人民法院以楊福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2年3月,楊福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九)
1.華寧縣寧州街道舍木多村村委會原主任夏朝華醉駕問題。2020年8月7日,夏朝華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華寧縣武裝部路口1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47.7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0年9月15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0年11月,華寧縣人民法院以夏朝華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21年12月,夏朝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2.新平縣古城街道古城社區(qū)下古城黨支部原書記普靈醉駕問題。2022年9月22日,普靈飲酒后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新平縣城乙本甲超限超載檢測站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38.9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1月16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11月,新平縣人民法院以普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款2000元。2023年3月,普靈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3.玉溪市紅塔區(qū)李棋街道康井社區(qū)黨員代雪春醉駕問題。2022年3月2日,代雪春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紅塔區(qū)棋陽路與山水路交叉口2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08.5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4月24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9月,紅塔區(qū)人民法院以代雪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23年3月,代雪春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4.通??h里山鄉(xiāng)五山村黨員王其金醉駕肇事問題。2022年11月28日,王其金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通??h里山鄉(xiāng)大箐頭路劉家壩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88.9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2月23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3年2月,通海縣人民法院以王其金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2023年4月,王其金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5.華寧縣寧州街道鐵埂社區(qū)趙家墳黨員夏朝云醉駕問題。2022年7月6日,夏朝云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華寧縣澄華線K72+1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33.6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2年10月18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2022年11月,華寧縣人民法院以夏朝云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23年2月,夏朝云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6.易門縣十街彝族鄉(xiāng)馬頭村小馬山黨員普發(fā)選醉駕肇事問題。2023年1月6日,普發(fā)選飲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小型四輪燃油車,行駛至易門縣馬頭路K1+800米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225.2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2023年3月20日,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作出罰款650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4月11日,易門縣人民法院以普發(fā)選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3年5月,普發(fā)選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7.元江縣龍?zhí)多l(xiāng)阿乃村委會阿乃組黨員楊順剛醉駕肇事問題。2022年2月11日,楊順剛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元江縣文化路中心路段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酒精含量為174.39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2022年6月,元江縣人民法院以楊順剛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22年8月,楊順剛受到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