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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賀雪梅判決書看西昌市委原書記李俊和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賀雪梅夫婦的貪腐路

        其中,為四川XX投資有限公司在投資辦學政策優(yōu)惠、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同受賄折合人民幣150余萬元

        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川3201刑初6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賀雪梅,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因涉嫌職務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四川省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經(jīng)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理縣看守所。
        辯護人鄭翔龍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梁小龍北京大成(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以阿馬檢一檢部刑訴〔2021〕Z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蘇琦、伍優(yōu)燕、檢察員助理王繼葦、書記員任永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賀雪梅及辯護人鄭翔龍、梁小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四川省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與李某1(另案處理)共同受賄486.57萬元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賀雪梅伙同其丈夫李某1,利用李某1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項目引進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承諾謀取利益,共同收受張某①、趙某1、華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合計人民幣486.57萬元。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1010萬元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賀雪梅通過李某1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李某1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建、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收受梁某、朱某等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10萬元。
        被告人賀雪梅被動到案后如實交代組織已掌握的收受張某①、朱某財物和主動交代了組織未掌握的收受趙某1等人財物的事實,四川省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扣押了美元、銀行帳戶等涉案財物。
        馬爾康市人民檢察院就以上指控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會議紀要、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李某1、朱某、趙某1、張某①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賀雪梅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賀雪梅伙同李某1,利用李某1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賀雪梅通過李某1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李某1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賀雪梅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賀雪梅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數(shù)罪并罰量刑建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至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賀雪梅對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但辯稱起訴書指控收受張某①150萬元炒股資金和52.5萬元購房款應屬于犯罪未遂,這兩筆錢應該向張某①追繳。
        被告人賀雪梅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賀雪梅收受張某①所給的銀行賬戶內(nèi)款項150萬元及后續(xù)轉(zhuǎn)入該銀行賬戶的張某①所送購房款52萬余元構(gòu)成犯罪未遂,理由是這兩筆款項因張某①債務糾紛導致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用于清償張某①的個人債務,致使被告人客觀上未收到這兩筆款項,系犯罪未遂,即使認定這兩筆款項系受賄既遂,也應該考慮被告人實際上并未獲益且有損失的情形,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2.以上兩筆款項系涉案財產(chǎn),根據(jù)《刑法》第六十四條,應當向張某①追繳。理由是這兩筆款項系行賄人為謀取非法利益,用于賄賂賀雪梅和李某1,屬于違法所得,因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用于了清償張某①的個人債務,最終利益歸屬了張某①,作為違法所得,應當向張某①追繳。
        3.被告人賀雪梅到案后如實供述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理由是2020年3月,省監(jiān)委發(fā)現(xiàn)了賀雪梅涉嫌收受張某①的210萬元和4.5萬元犯罪線索,該犯罪線索經(jīng)后期查證系賀雪梅、李某1共同受賄。到案后,賀雪梅除供述了共同受賄的事實,還供述了不同種罪行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省監(jiān)委未明確賀雪梅到案后何時交代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存在疑點,根據(jù)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原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和《刑法》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名的,以自首論。因此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gòu)成自首。
        4.被告人賀雪梅認罪認罰,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趙某1、華某賄賂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全額退繳違法所得、真誠悔罪,請求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在自首和未遂成立的情況下對被告人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至8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以內(nèi),如未認定未遂和自首,請求合議庭在認罪認罰基礎上從輕從寬處罰,判處被告人10年6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以內(nèi)。
        辯護人當庭向法庭提交一份賀雪梅母親高某簽名的代為退繳違法款的申請,證明賀雪梅母親高某愿意用其名下的賬號為6228********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內(nèi)現(xiàn)金存款和理財產(chǎn)品,以及登記在其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房屋作為其女兒賀雪梅和女婿李某1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案件的違法所得的退繳財物。辯護人還向法庭提交了監(jiān)委扣押的被告人賀雪梅和李某1的財物的清單,證明二人已全部退贓。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賀雪梅與李某1(另案處理)共同受賄486.57萬元的事實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賀雪梅伙同其丈夫李某1,利用李某1擔任西昌市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項目引進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承諾謀取利益,共同收受張某①等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486.57萬元,具體如下:
        (一)李某1利用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西昌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北京XX**集團有限公司在高壓鐵塔、規(guī)劃審批、配套費減免、項目引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李某1與賀雪梅先后5次收受西昌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①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262.5萬元,美元8.83萬元(折合人民幣53.82萬元)。具體如下:
        1.2012年8月的一天,賀雪梅以支付馬某1(賀雪梅之子、李某1繼子)到美國讀書所需保證金為由,通過馬某1銀行帳戶收受張某①人民幣60萬元。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銀行卡賬號交易流水及轉(zhuǎn)賬記錄、證券開戶信息等,證實張某①將60萬元轉(zhuǎn)入趙某2賬戶,再由趙某2賬戶轉(zhuǎn)入馬某1賬戶的事實。
        (2)李某1證言,證明李某1和張某①認識的時候,李某1任西昌市市長,2013年4月任西昌市市委書記。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賀雪梅給李某1說馬某1學校要求為馬某1交一筆出國留學的保證金,賀雪梅說讓張某①去交保證金,問李某1可不可以,李某1沒反對。后來賀雪梅告訴李某1張某①已經(jīng)把這個費用交了,李某1默許。李某1認為這個錢就是張某①為了與其保持關系,在實施項目中為了得到李某1的關照而送給李某1和賀雪梅的錢,這個錢沒有還給張某①,張某①也沒向李某1賀雪梅要過。
        (3)證人張某①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的一天,張某①接到賀雪梅的電話,稱其子馬某1出國需要60萬元作為保證金,她的錢都在股票賬戶內(nèi)。張某①為了自己在西昌的“XXXX”項目能順利推進,便對賀雪梅表示,這個事情由自己來辦。賀雪梅將馬某1的銀行賬號發(fā)給張某①,張某①將60萬元轉(zhuǎn)給司機趙某2,安排趙某2向馬某1的賬號內(nèi)存入了60萬元。轉(zhuǎn)款后張某①電話告知了賀雪梅。這60萬元張某①是以馬某1出國的名義送給李某1、賀雪梅夫婦的。
        (4)證人趙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8月14日,張某①向趙某2卡內(nèi)轉(zhuǎn)入人民幣60萬元,讓其轉(zhuǎn)入指定賬戶,同時張某①通過手機短信的方式將賬號發(fā)給了趙某2,收款人為馬某1。趙某2便按張某①的安排,將60萬元(分兩筆,一筆50萬元,一筆10萬元)轉(zhuǎn)入了馬某1的銀行賬號內(nèi)。
        (5)證人馬某1證言,證明2012年8月左右,馬某1出國留學需要辦理簽證,中介要求繳納6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其便給母親賀雪梅說了這個事。馬某1在銀行以自己的名義辦了一張卡,并將卡號提供給賀雪梅,保證金事項是其母親辦理的。
        (6)被告人賀雪梅的供述,2012年8月的一天,兒子馬某1的老師通知賀雪梅,馬某1出國需要以馬某1的名義在銀行開戶,并存入60萬元保證金。賀雪梅問李某1可不可以讓張某①去幫忙交這60萬元,李某1沒反對。賀雪梅便給張某①打電話,讓其去辦理這個事情,后張某①告訴賀雪梅已經(jīng)辦好了,向馬某1的銀行賬戶內(nèi)存了60萬元。賀雪梅將張某①為馬某1存60萬元的保證金送給賀雪梅和李某1的事情告訴李某1,李某1沒說什么,二人收下這60萬元后用于賀雪梅炒股。張某①是為了和賀雪梅、李某1拉近關系,讓項目順利推進而送的這60萬元。
        2.2012年12月,賀雪梅與李某1收受張某①為其支付購房款52.5萬元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個人結(jié)算業(yè)務申請憑證、通用收費票據(jù)記賬聯(lián)、住房外售合同、會計憑證、銀行轉(zhuǎn)賬明細等書證,證明晏某以林某購買住房及車位款的名義向XXX后勤部轉(zhuǎn)款524966.07元;王某1分兩次轉(zhuǎn)款70余萬到張某①卡上;王某1與XXX簽訂購房合同,后XXX退還王某1房款524966.07元的情況。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5月左右,涼山州XXX修建了一些房產(chǎn),價格比較低,其與賀雪梅商量后決定購買一套,買房的事情是賀雪梅去辦的。賀雪梅辦完后告訴李某1說房子買了,但購房款是張某①支付的。李某1聽后沒有反對,默認同意。后來李某1、賀雪梅夫婦又將房子賣給了王某1。
        (3)證人張某①的證言,證明2012年的一天,張某①接到賀雪梅電話,賀雪梅告訴張某①,XXX在邛海邊修了一個小區(qū),讓張某①陪她去看一下房子。二人到達小區(qū)后,接待人員陪賀雪梅看了房,賀雪梅對房子比較滿意,讓張某①幫其支付該房的購房款,并把收款帳號、房款金額告訴了張某①。張某①讓公司工作人員晏某支付了這筆房款。張某①為了感謝賀雪梅、李某1夫婦,也為了繼續(xù)維持與二人的關系,為自己以后在西昌的發(fā)展提供幫助的支持,張某①把這筆錢送給賀雪梅,并沒有打算要回來。
        (4)證人晏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12月份,其在XXX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上班,張某①給其打電話,讓其從公司帳上轉(zhuǎn)一筆錢到晏某個人銀行卡上,然后通過晏某的個人銀行卡打到一個帳戶上。隨后張某①用手機短信將收款人帳戶和款項用途發(fā)給了晏某。晏某從公司帳戶上轉(zhuǎn)了一筆錢到自己華夏銀行卡上,然后到銀行把錢轉(zhuǎn)到了張某①提供的帳戶上。經(jīng)晏某辨認,該收款帳戶為XXX后勤部,款項用途系林某住房及車位款,金額為524966.07元。
        (5)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其通過賀雪梅知道XXX有個房子想要轉(zhuǎn)賣出來,價格大概70多萬元人民幣。王某1夫婦看了房子后決定購買,賀雪梅讓其聯(lián)系張某①的財務人員辦理購房事宜。2013年王某1付房款70余萬元,購房票據(jù)顯示為52萬元左右。后賀雪梅給王某1老公打電話稱其購買的房子在清理整頓,暫時過不了戶,二人決定不買此房。2014年7月左右,王某1收到XXX退還的52萬余元,另外20余萬元也得到了退還。
        (6)證人林某的證言,證明其系賀雪梅的姨父,其未在涼山州XXX修建的住宿小區(qū)內(nèi)買過房子,也不認識晏某和張某①等人。
        (7)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XXX項目是2009年啟動的,其時任XXX后勤部長。2012年XXX拿出部分房源外售,時任西昌市市長李某1有資格購買這個房子,但是李某1和賀雪梅沒有辦理過購房相關事宜。其中一套房子是一個叫晏某的人于2012年12月13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代林某向XXX后勤部交了524966.07元。但林某未與XXX簽訂合同,是由王某1與XXX后勤部簽訂的合同。2014年因為對經(jīng)濟適用房進行清理,王某1提出退房,后勤部就又將購房款524966.07元退給了王某1。
        (8)被告人賀雪梅的供述,證明2012年,涼山州XXX開發(fā)的房產(chǎn)基本修好。其與李某1商量,準備以賀雪梅姨父林某的名義買一套。張某①與賀雪梅一道去選房,張某①對賀雪梅說由他出錢幫賀雪梅買下來。賀雪梅將此事告訴李某1,李某1沒有反對,張某①便交了該房的購房款。后來賀雪梅將該房以7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朋友王某1。賀雪梅讓王某1將72萬元左右的錢轉(zhuǎn)入張某①交給賀雪梅炒股的賬戶所關聯(lián)的銀行卡中用于賀雪梅炒股。后來由于這個房子不能賣給地方人員,為了補齊退王某1購房款的差價,賀雪梅就從其持有的張某①交給其炒股的銀行卡中轉(zhuǎn)了20萬元左右給王某1。
        3.2013年2月的一天,賀雪梅收受張某①存有150萬元的一個銀行帳戶和證券帳戶用于炒股。收受后賀雪梅將此事告訴李某1,李某1默許。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銀行個人業(yè)務交易單、銀行交易清單、電子銀行交易回單、XX證券股份有限公司XX證券營業(yè)部客戶開戶申請表、銀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交易、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證明四川X**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分兩筆共計150萬元轉(zhuǎn)入晏某帳戶,2013年2月19日從晏某帳戶轉(zhuǎn)入戶名為張某①的帳戶150萬元人民幣,以及該卡的資金借貸情況。同時證明2013年2月20日以張某①名義開戶的證券帳號的開戶情況,該證券帳號與張某①銀行卡綁定及資金出入情況。2016年底賴某通過梅某、巫某銀行卡轉(zhuǎn)賬210萬元的情況。
        (2)執(zhí)行裁定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證券交易清單等,證實張某①名下的證券帳戶上的資金495.19萬元于2016年底被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情況。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年初,賀雪梅告訴李某1,張某①以個人名義開了一個股票帳戶并綁定一張銀行卡送給賀雪梅,并在綁定的銀行卡里存了一筆錢供賀雪梅炒股。李某1只曉得張某①存了一筆錢供賀雪梅炒股,但具體金額李某1不知曉,對于這個事情李某1沒有反對,是一種默許的態(tài)度。李某1認為這筆錢是張某①以賀雪梅炒股的名義送給自己和賀雪梅的錢。因為張某①的個人債務問題,2015年下半年,賀雪梅持有并實際使用的以張某①名義開設的股票賬戶被凍結(jié),2016年下半年股票賬戶上的資金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此后,李某1、賀雪梅與張某①關系開始變僵,賀雪梅經(jīng)常和張某①吵鬧,要求張某①把股票賬戶上的錢還給她,大概1000多萬元。后來賀雪梅告訴李某1,張某①還了大約200多萬元。之后賀雪梅一直催促張某①還錢。賀雪梅和張某①不是共同炒股,賀雪梅使用張某①的股票賬戶和銀行卡炒股,也就是想隱瞞家庭的真實資產(chǎn),張某①向股票賬戶綁定的銀行卡里存的錢其實就是送給李某1和賀雪梅的。
        (4)證人張某①的證言,證明2013年2月的一天,張某①去成都市一家XX銀行營業(yè)網(wǎng)點,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一個XX銀行帳戶,還安排自己公司工作人員晏某向這個銀行卡內(nèi)轉(zhuǎn)入150萬元。同賀雪梅一同去XX證券營業(yè)網(wǎng)點開了一個證券帳戶,張某①將股票帳戶資料和XX銀行銀行卡和U盾一起交給了賀雪梅,并告訴賀雪梅里面存了一筆錢,送給她作為她炒股的啟動資金,之后這個卡就一直由賀雪梅在使用。這個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名義上是張某①的,實際是賀雪梅的。開戶后張某①未用過該賬戶,都是賀雪梅在操作和支配上面的資金。因為張某①的個人債務,2016年下半年,張某①送給賀雪梅炒股的股票賬戶上的所有資金被云南盤龍區(qū)法院強制執(zhí)行,當時被執(zhí)行的資金有500萬元左右。賀雪梅要求張某①將錢還給她,2016年12月,張某①安排公司人員將210萬元存到賀雪梅提供的梅某、巫某的銀行賬戶上,另外90萬元是以現(xiàn)金的方式還給賀雪梅,剩余的錢由于張某①這幾年資金比較困難就一直沒有歸還。
        (5)證人晏某的證言,證明其系張某①公司的員工。在張某①的安排下于2013年2月19日從XXX公司的帳戶上向自己的帳戶上分兩筆共計轉(zhuǎn)款150萬元,同日將這150萬元轉(zhuǎn)入張某①的卡中。
        (6)證人賴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12月初,公司賬戶上收到一筆200萬元資金,張某①安排其向姓梅的和姓巫的兩個人分別轉(zhuǎn)了50萬元。2016年12月底,張某①安排其分別轉(zhuǎn)給姓梅的50萬元,姓巫的60萬元。
        (7)梅某、巫某的證言,證明梅某與賀雪梅系表姐妹關系,梅某與丈夫巫某按照賀雪梅的安排,通過自己的銀行卡幫賀雪梅轉(zhuǎn)過兩次錢。梅某和巫某于2016年12月初分別收到賴某的轉(zhuǎn)款各50萬元。2016年12月底,梅某的卡收到賴某一次性轉(zhuǎn)賬50萬元,巫某的卡上收到60萬元。二人按照賀雪梅的安排,將以上錢款分別轉(zhuǎn)入賀某卡上、高某卡上和賀雪梅兒子的卡上。總共過賬210萬元都是一個叫賴某的人轉(zhuǎn)來的,二人不認識賴某也沒有交往。
        (8)賀雪梅的供述,證明2013年2月中旬,張某①約李某1和賀雪梅在成都見面,張某①對賀雪梅說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開了一個股票帳戶和一個XX銀行帳戶,并把股票帳戶和銀行卡相關聯(lián),送給賀雪梅炒股。張某①對賀雪梅說,其已經(jīng)在該銀行卡內(nèi)存入了150萬元人民幣,這筆錢作為炒股啟動資金送給賀雪梅,李某1也知道這個事情。賀雪梅收下后陸陸續(xù)續(xù)向該銀行卡內(nèi)存入現(xiàn)金,然后將存入的資金轉(zhuǎn)入張某①送其的股票帳戶中用于炒股。該銀行卡和股票一直由賀雪梅實際持有并使用。2016年9月因為張某①的個人債務,張某①給賀雪梅的股票帳戶資金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了。2015年9月股票被凍結(jié)后,當市值達1000多萬元時,賀雪梅讓張某①還1000多萬元。但張某①一直沒還,在2016年該股票賬戶被強制執(zhí)行后,賀雪梅要求張某①將其投入股市的500多萬元本金全部還給賀雪梅。張某①通過賀雪梅表妹夫巫某、表妹梅某的銀行帳戶賠給賀雪梅180余萬元,后賀雪梅催過張某①很多次,但張某①一直沒有還錢給賀雪梅。
        4.2013年7月的一天,張某①以祝賀賀雪梅之子馬某1出國留學的名義送給李某1、賀雪梅2萬美元現(xiàn)金(折合人民幣12.19萬元)。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李某1證言,證明2013年7月的一天,張某①在成都請賀雪梅和李某1吃飯,席間張某①以祝賀馬某1出國留學的名義送給李某1和賀雪梅2萬美元。
        (2)張某①證言,證明2013年下半年,馬某1即將前往美國留學。張某①邀請李某1、賀雪梅在成都吃飯,吃飯過程中,張某①以祝賀馬某1出國的名義送給賀雪梅2萬美元現(xiàn)金。
        (3)證人馬某1的證言,證明其系賀雪梅之子,繼父李某1是涼山州西昌市委書記。2013年7月份,馬某1出國前,其和繼父李某1、母親賀雪梅、張某①在一起吃飯。吃飯期間,張某①拿了2扎美元給賀雪梅。
        (4)證人晏某和趙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的一天,張某①安排二人去銀行兌換2萬美元現(xiàn)金,二人兌換后將2萬美元現(xiàn)金交給張某①。
        (5)賀雪梅供述,證明2013年5月左右,其子馬某1收到美國XX大學的入學通知書。2013年6月中旬,張某①請賀雪梅和李某1在成都吃飯。席間張某①拿給賀雪梅一個信封,祝賀馬某1出國留學,送2萬美元給他,賀雪梅和李某1收下。2020年6月將這2萬美元放在了朱某家中的保險柜中。
        5.2013年7月的一天,張某①在成都將其名下的一張XX銀行信用卡送給賀雪梅和李某1。后賀雪梅將該信用卡交由馬某1在美國使用,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馬某1使用該信用卡消費用共計6.83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1.63萬元),上述費用均由張某①償還。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張某①卡號為6222********和卡號為4270********的銀行交易流水,證實該卡2013年8月22日至2016年4月3日的消費情況。2013年8月8日卡號6222********以個售的方式用人民幣269469.20元兌換美元4.4萬元存入卡號為4270********的卡中。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下半年,在馬某1到美國留學前的某一天,張某①請李某1、賀雪梅在成都吃飯,張某①以馬某1出國留學的名義將一張信用卡交給賀雪梅,具體過程李某1不清楚,是事后賀雪梅告訴李某1的,后來賀雪梅將這張信用卡交給馬某1供其在美國使用,這張信用卡的消費金額是張某①在歸還。張某①送信用卡給李某1、賀雪梅使用是因為當時張某①在西昌開發(fā)XXXX房地產(chǎn)項目,是為了感謝李某1和賀雪梅在這個項目上對他的幫助,同時也為了拉近與二人的關系。后來張某①在邛海邊開設XX食府,在西昌發(fā)展文旅項目。
        (3)證人張某①的證言,證明2013年7月的一天,張某①在西昌的一家XX銀行營業(yè)網(wǎng)點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以自己以前的一張XX銀行信用卡為主卡,再辦理了一張副卡(尾號為0053)。過了幾天,張某①與李某1、賀雪梅在成都吃飯時,將這張信用卡及密碼交給了賀雪梅。這張尾號0053的卡是雙幣信用卡,與張某①尾號3999卡主卡綁定在一起,副卡可以在國外直接刷卡消費,主卡可以給副卡轉(zhuǎn)款、還款。賀雪梅交給馬某1在美國使用期間,張某①會收到消費信息,這張卡馬某1從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都在使用,這張卡上面的境外消費都是馬某1消費的,并且這些消費都是張某①償還。張某①送給二人信用卡主要是感謝李某1、賀雪梅夫婦在西昌市XXXX房地產(chǎn)項目中幫助其搬遷項目用地中的高壓鐵塔、項目整體規(guī)劃等事項。
        (4)證人馬某1的證言,證明大約2013年8月其到美國讀書前,賀雪梅交給其一張信用卡,讓其在國外使用。馬某1在國外留學期間,部分生活開支和消費都是用的這張卡。馬某1從未向該卡內(nèi)存過錢或者還過款。其在美國開始留學時就一直使用這張卡,直到2016年4月。
        (5)被告人賀雪梅的供述,證明2013年7月中旬,賀雪梅和李某1到成都,張某①請二人吃火鍋,席間張某①將一張信用卡交給賀雪梅,讓二人用信用卡自己去買點東西,并說這張卡國內(nèi)和國外都可以使用。賀雪梅和李某1表示不用,但在張某①的堅持下,賀雪梅收下。8月份馬某1出國需要一張信用卡在國外消費,于是賀雪梅便與李某1商量將張某①送的這張信用卡交給馬某1用,李某1同意。賀雪梅告訴張某①后張某①也同意。后賀雪梅便將此卡交給馬某1在國外使用,這張信用卡實際就是馬某1在國外留學時生活開支使用,所產(chǎn)生的消費是張某①在還款。
        (6)出入境記錄,證實馬某1在2013年8月17日至2015年12月25日往返美國的出入境情況。
        被告人賀雪梅與李某1共同收受張某①賄賂,為張某①提供幫助的事實,還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競買資格確認書、競買申請書、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2)地塊紅線圖、建設用地規(guī)劃學科辦理申請、關于減免XXXX項目建設配套費的報告、關于西昌市XXX工程方案等的會議紀要。(3)西昌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XXXX項目合同、國有土地建設施工合同、XX食府對帳單,原涼山州政務服務中心2016年在西昌XX食府餐飲有限公司消費情況的報銷憑證、原西昌市委市政府接待辦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報銷西鳳酒相關憑證、原西昌市委市政府接待辦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在西昌XX食府餐飲有限公司餐飲報銷憑證。(4)西昌市規(guī)委會會議紀要、西昌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申請表、關于減免建設配套的報告、XXXX五星級酒店投資項目合同書。(5)文化創(chuàng)意產(chǎn)業(yè)基地選址的函、文化創(chuàng)意產(chǎn)業(yè)基地項目合同、情況匯報、西昌文旅項目工作方案簽批稿、定稿,議事紀要、關于文旅產(chǎn)業(yè)園規(guī)劃的意見、關于文旅項目產(chǎn)業(yè)園擬出讓地塊規(guī)劃設計條件的意見等。
        以上書證證實,張某①在認識賀雪梅、李某1夫婦后在西昌所實施及參與競爭的項目。
        2.證人張某①證言,證明其通過老鄉(xiāng)認識賀雪梅后,通過賀雪梅認識李某1。給李某1、賀雪梅送錢,是因為李某1、賀雪梅夫婦在西昌市XXXX房地產(chǎn)項目中協(xié)調(diào)高壓鐵塔搬遷,幫助其很快拿到XXXX項目規(guī)劃許可證、項目整體規(guī)劃,安排西昌市委政府等部門到XX食府搞接待,幫助策劃、運作西昌市文化旅游項目等。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其于2012年通過賀雪梅與張某①認識,后張某①經(jīng)常請二人到外地旅游,送高檔衣物、化妝品等,2013年張某①以祝賀馬某1出國留學送給賀雪梅2萬元美元,送過一張銀行信用卡、這張卡賀雪梅交給馬某1使用。張某①幫忙支付了自己和賀雪梅在西昌XXX購買房子的購房款。2013年張某①用自己的名義開設股票賬戶和銀行卡(卡里存了一筆錢)用于賀雪梅炒股使用。自己作為西昌市委書記為張某①在他開發(fā)的“XXXX”房地產(chǎn)項目,XX食府經(jīng)營提供幫助,為其大力支持、策劃打造“西昌市旅游文化創(chuàng)意產(chǎn)業(yè)園”項目。
        4.被告人賀雪梅的供述,證明自己于2012年通過陳某認識張某①,后將張某①介紹給李某1認識,之后自己和李某1與張某①交往,與張某①有不正當經(jīng)濟往來,自己和李某1在與張某①交往過程中為張某①提供幫助的情況。
        (二)2012年至2019年,李某1利用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四川XX投資有限公司在政策優(yōu)惠、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李某1與賀雪梅先后6次收受其法定代表人趙某1給予的錢款共計美元22萬元(折合人民幣145.55萬元)、歐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7.81萬元)。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XX公司登記基本情況及法定代表人信息,證實趙某1為XX公司法定代表人。
        2.涼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昌市人民政府關研究引進XX學校在西昌創(chuàng)辦XX西南學校會議紀要、方案,XX大學、四川XX投資有限公司合作辦學協(xié)議、西昌市政協(xié)辦公室關于對《西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投資辦學協(xié)議書(征求意見稿)》有關意見的復函、西昌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XX大學附屬西昌外國語學校投資辦學協(xié)議書》的修改意見等,證實XX大學與四川XX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作辦學協(xié)議,XX公司承建西昌市XX西南學校項目。
        3.XX大學附屬西昌外國語學校建設資金監(jiān)管賬戶使用管理辦法、西昌教育和科學技術知識產(chǎn)權局會計憑證等,證實項目建設的資金撥付情況。
        4.證人李某1證言,證明趙某1是重慶人,是XX公司法人代表。趙某1在實施XX西南學校項目中,李某1為其提供了幫助。主觀上希望趙某1把這個項目落實好,所以組織召開了市委常委會同意了項目的啟動。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相關部門多次到施工地點調(diào)研,要求相關部門配合推進項目進度。由于趙某1未及時兌現(xiàn)工人工資導致不利影響,安排唐某協(xié)調(diào)處理不影響項目進度。2013年底的一天,趙某1以春節(jié)拜年的名義給李某1和賀雪梅送了幾萬美元,這個錢是趙某1送到賀雪梅手上,賀雪梅回家后告訴了李某1。項目實施后,趙某1還陸續(xù)送過美元,都是趙某1到賀雪梅辦公室送到手上的,賀雪梅回家告訴李某1,都由賀雪梅保管在家里的保險柜中,一直沒有用過。2020年6月份左右,二人把趙某1送的錢和其他物品轉(zhuǎn)移至寄放在朱某家的保險柜中,李某1估算趙某1陸續(xù)送了大概20萬左右美元。趙某1給李某1、賀雪梅送錢,是希望與二人保持關系,在XX西南學校的建設中,遇到困難時二人能給予關照。賀雪梅還說過趙某1送過一次歐元,詳細情況賀雪梅清楚。
        5.證人趙某1證言,證明其2011年9月在西昌市注冊XX投資公司,經(jīng)營教育項目投資等,任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負責公司的管理經(jīng)營。XX西南學校項目是2016年5月XX大學與XX投資公司聯(lián)合與西昌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合同,總投資在10個億以上。2012年的一次飯局中,朋友將趙某1介紹給時任西昌市市長李某1及其時任涼山州統(tǒng)計局局長的妻子賀雪梅,后開始有了交往。2013年至2020年之間,趙某1分六次給賀雪梅送了22萬美元和1萬歐元。第一次是在2013年12月底,在涼山州統(tǒng)計局局長賀雪梅辦公室將2萬美元送給賀雪梅;第二次是在2016年11月左右,在涼山州政務中心主任賀雪梅辦公室送給賀雪梅5萬美元;第三次是在2017年9月左右,在涼山州政務中心賀雪梅辦公室送給賀雪梅5萬美元;第四次是在2018年8月左右,在涼山州政務中心賀雪梅辦公室送給賀雪梅5萬美元;第五次是在2018年9月左右,在涼山州政務中心賀雪梅辦公室送給賀雪梅1萬歐元;第六次是在2019年底或是2020年初的時候,在涼山州金融工作局賀雪梅辦公室送給賀雪梅5萬美元。2018年之前送錢是因為她是州上部門領導,其老公李某1是西昌市市委書記,想拉近和維持好關系;2018年5月份左右,建設工程完成一半,按合同約定達到撥付條件,但西昌市財政局以各種理由不簽字,不支付款項。6月份的一天,趙某1到賀雪梅辦公室希望她能過問一下政府資金撥付困難的問題,賀雪梅就當著趙某1的面給時任西昌市財政局局長肖某打電話,要求其盡快撥付。在賀雪梅的幫助下,一周后撥付1.08億元到共管賬戶。另外在工程推進過程中,由于債務、勞務糾紛引發(fā)農(nóng)民工XX等問題,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關注,及時阻止了民工XX和共管資金解凍等問題。
        6.證人肖某證言,證明其時任西昌市財政局局長時,西昌市市委原書記李某1和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局長賀雪梅安排肖某關照XX西南學校項目。2016年XX西南學校動工建設時,XX公司資金不足致使施工斷斷續(xù)續(xù),李某1和賀雪梅給肖某打招呼,要求在XX西南學校項目撥款上加快進度。2017年8月,李某1帶隊到XX西南學校調(diào)研基礎設施推進情況,現(xiàn)場要求各市級單位要服務好重點項目。2018年5、6月,賀雪梅多次要求肖某電話匯報XX西南學校資金撥付情況。肖某根據(jù)相關情況,召集市教育局和XX公司相關人員研究撥款事宜,最后達成了撥款意見,經(jīng)過審批程序后肖某簽字分兩次給XX西南學校撥付共計大概一個多億元資金。
        7.證人羅某證言,證明其時任西昌市教育局局長期間,2016年西昌市引進了XX大學附屬西昌外國語學校,該項目因XX公司的問題致使施工斷斷續(xù)續(xù),如果沒有李某1的幫助,有爛尾的風險。李某1給趙某1提供的幫助有三個方面,一是XX西南附校與西昌市政府簽訂的投資辦學協(xié)議中有很多不平等條款,但李某1予以同意。二是李某1經(jīng)常調(diào)研考察或參觀XX西南附校,重視程度遠超其他教育項目。三是研究出臺措施幫助趙某1解決項目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在施工過程中,李某1的妻子賀雪梅向羅某打招呼,要求市教科局和市財政局在XX西南附校項目撥款1.08億元建設資金事項上加快進度。李某1、賀雪梅還要求羅某換掉他們認為在XX西南附校項目上撥款不及時的西昌市教育體育科技局財務科長梁某1。
        8.證人馬某2證言,證明2012年底,涼山州人民政府引進XX西南學校附校,法定代表人是趙某1。2016年5月雙方正式簽訂協(xié)議,2017年左右動工建設,2018年9月實現(xiàn)首期招生,2020年8月竣工驗收。李某1非常重視這個項目,從優(yōu)惠政策、辦事協(xié)調(diào)、解決困難等方面都予以了支持。XX西南學校動工建設后,李某1經(jīng)常到該校調(diào)研。這個項目問題很多,曾發(fā)生教師到教育局要求支付工資,一百多民工到市政府鬧事要求發(fā)工資的問題。XX公司投資能力不足導致辦學危機,大概3億元的資金缺口,趙某1向市政府提出借款解燃眉之急的方案。202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某1組織四大班子討論借款方案,李某1作為市委書記末位發(fā)言表示,XX西南學校項目在西昌新區(qū)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大家要支持學校建設,同意這個借款方案。
        9.證人唐某證言,證明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建設XX西南學校項目的民工到西昌市教育局要求發(fā)工資,馬某2市長要求唐某與XX西南學校及其投資商XX公司協(xié)商處理。經(jīng)協(xié)商西昌市政府在2019年春節(jié)后允許XX公司運用共管賬戶資金,處理完此事,唐某向李某1電話匯報了相關情況,李某1沒有發(fā)表不支持意見。2019年底或2020年初的時候,XX西南學校因資金緊缺處于半停工狀態(tài),為此向市政府請求撥款,經(jīng)馬某2市長安排,唐某組織教育、審計、財政、國資等部門及其聘請的律師共同研究了一個借款的解決方案,馬某2認可并向李某1建議召開四大班子會議討論。202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某1組織召開了四大班子會議討論。
        10.被告人賀雪梅供述,證明2012年春節(jié)左右,賀雪梅和李某1在一次聚餐過程中通過他人介紹認識重慶籍商人趙某1。后趙某1與賀雪梅、李某1熟悉并交往。趙某1分別在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以拜年、過節(jié)的名義送給李某1、賀雪梅二人共22萬美元和1萬歐元。趙某1以上幾次送錢都是在賀雪梅的辦公室將裝有錢的信封交給賀雪梅。賀雪梅幫過趙某1兩次忙,第一次是財政局局長肖某拖延趙某1的申報材料,導致其撥款程序無法進行,賀雪梅當面給肖某打電話讓肖某按該走的程序走;第二次是教育局計財股股長梁某1為難趙某1,導致其一直拿不到政府撥款,賀雪梅給教育局局長羅某打電話讓教育局辦事快一點,不要耽誤XX項目的撥款。趙某1送錢給賀雪梅和李某1是因為當時趙某1在西昌啟動XX大學西昌外國語附屬學校,他需要協(xié)調(diào)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李某1當時是西昌市的書記,在一定程度上能幫助趙某1。趙某1送錢是為了搞好與李某1、賀雪梅之間的關系,便于他在西昌的XX項目順利開展。如果賀雪梅不是李某1的妻子,李某1不是西昌市委書記,趙某1不會向二人送錢。賀雪梅每次收了趙某1的錢都告訴了李某1。
        (三)2019年至2020年,李某1利用擔任西昌市委書記的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西昌XXX食品有限公司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李某1與賀雪梅先后2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華某給予的錢款共計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6.89萬元)、人民幣10萬元。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營業(yè)執(zhí)照、中國銀行涼山分行開戶業(yè)務單,證明西昌XXX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華某,該公司在中國銀行開戶情況。
        2.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9年9月的一天,一個朋友約其和賀雪梅在一個酒店吃飯。當時華某在場,席間看到華某和賀雪梅單獨在旁邊交流,回家后,賀雪梅告訴李某1,華某送了一萬美元。2020年五一節(jié)放假期間,受華某邀請,李某1和賀雪梅到華某妹妹華某1家吃飯。席間華某對李某1說感謝李某1對其企業(yè)的關心和關照,希望以后繼續(xù)得到李某1的關照,還希望李某1關照其妹妹華某1的仕途發(fā)展。飯后華某送李某1和賀雪梅到停車場?;氐蕉冀呒抑泻螅R雪梅對李某1說華某向其送了10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
        3.證人華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9月的一天,其在酒店吃飯的時候,遇到李某1、賀雪梅夫婦和其他人一起吃飯,其到賀雪梅吃飯的包間去敬酒,趁賀雪梅上廁所之機,將隨身攜帶的裝有一萬元美元的信封送給賀雪梅。這之后一周,由于華某公司要開設外匯帳戶,華某便請賀雪梅幫忙,賀雪梅給銀行領導打了電話之后便辦理了這項業(yè)務。2020年“五一”假期的一天,華某在成都其妹妹華某1家請李某1、賀雪梅夫婦吃飯。飯后李某1和賀雪梅離開時,華某將10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送給賀雪梅。華某給賀雪梅夫婦送錢是因為賀雪梅是金融工作局局長,李某1是西昌市委書記,為了與其搞好關系,有利于自己企業(yè)的發(fā)展和對妹妹華某1的關照。
        4.證人王某2、魯某、毛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9月或者10月的一天,中國銀行涼山分行行長王某2接到賀雪梅的電話,賀雪梅向其咨詢了企業(yè)開辦外匯帳戶的事,并告訴王某2西昌XXX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想要辦理外匯業(yè)務,讓其派人和該公司老總?cè)A某對接具體辦理事宜。王某2安排工作人員魯某、毛某為XXX公司辦理了外匯帳戶業(yè)務。
        5.被告人賀雪梅供述,2019年8月或者9月的一天,受朋友邀請,其和李某1到西昌一個酒店吃飯。當時華某也參加了這個飯局。席間賀雪梅從洗手間出來的時候,華某將一個牛皮紙信封放在賀雪梅褲包內(nèi),說是火把節(jié)拜年,賀雪梅推辭一番后收下。賀雪梅回家后清點是一萬元美元現(xiàn)金,將此事告訴了李某1。2020年“五一節(jié)”期間,其和李某1受華某之邀,到華某妹妹華某1家吃飯。飯后華某送李某1夫婦下樓,華某將一個紙袋子塞到賀雪梅車駕駛位腳墊上,回到都江堰家中后,賀雪梅打開袋子看了是10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并告訴了李某1。認為華某送錢的目的就是為了拉近與李某1夫婦之間的關系,并以此關照他的企業(yè)和他的妹妹華某1。
        二、被告人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1010萬元的事實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賀雪梅通過李某1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李某1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承建、項目推進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收受朱某等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10萬元。
        (一)被告人賀雪梅收受西昌商人梁某給予人民幣210萬元的事實
        2012年6月,賀雪梅通過李某1擔任西昌市政府市長職務上的行為,向張某①打招呼,為肖某的朋友梁某承攬“XXXX”7號樓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14年至2015年,賀雪梅分三次收受梁某通過肖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10萬元。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XX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營業(yè)執(zhí)照、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證明,證實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西昌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XXXX項目7號樓工程。XX公司以內(nèi)部承包的方式將該工程承包給梁某,梁某為該工程的項目負責人。
        2.證人肖某的證言,證明其與梁某是朋友,梁某找到肖某,讓其幫忙承攬西昌“XXXX”的工程項目,該工程項目的老板是張某①,肖某知道賀雪梅李某1夫婦與張某①關系好,其決定請賀雪梅幫忙在張某①處幫梁某拿工程。肖某找到賀雪梅,告訴賀雪梅自己有個表弟想做點張某①項目上的工程,事后表弟會感謝賀雪梅,賀雪梅答應給張某①說。不久賀雪梅告訴肖某,張某①同意拿一些工程并讓肖某直接聯(lián)系張某①。之后梁某便以成都XX建筑公司的名義與張某①的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價3000萬元,梁某說會按照合同價的8%感謝賀雪梅,合同上約定的根據(jù)工程量據(jù)實結(jié)算的增加的部分,也就是3000萬元之外結(jié)算的部分按照8%作為對肖某的感謝。肖某將梁某會按照合同價的8%感謝賀雪梅的意見給賀雪梅說了,賀雪梅表示同意。梁某拿到張某①的撥款后就陸續(xù)兌現(xiàn)承諾給賀雪梅送錢。第一次是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梁某將一個裝有10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抱到肖某家中,告訴肖某有20萬元是給肖某的,另外80萬元是讓肖某轉(zhuǎn)送給賀雪梅的。當晚肖某與其妻凌某將這80萬元送到了賀雪梅在西昌市的家里交給了賀雪梅。第二次是2014年7、8月的一天,梁某拿了一個裝有60萬元現(xiàn)金的箱子到肖某家,告訴其這60萬元是送給賀雪梅的。當晚肖某與妻子凌某一起把這60萬元送到賀雪梅家中交給了賀雪梅。第三次是2015年2月農(nóng)歷春節(jié)前,梁某用紙箱裝了100萬元交給肖某,告訴肖某,其中30萬元是送給肖某的,另外70萬元是送給賀雪梅的。當晚肖某的妻子凌某將該70萬元送到賀雪梅家中交給了賀雪梅。三次總共幫助梁某送給賀雪梅210萬元。每次給賀雪梅送錢都說了是表弟梁某承攬XXXX項目工程感謝她幫忙的報酬。賀雪梅沒有通過肖某在梁某處投資入股。
        3.證人凌某的證言,證明肖某與梁某是朋友關系,凌某與肖某替梁某請托西昌市委書記李某1的妻子賀雪梅幫忙,為梁某拿下了西昌XX房地產(chǎn)公司在西昌開發(fā)的XXXX房地產(chǎn)項目7號樓承建工程。事后凌某與肖某先后三次為梁某送賀雪梅現(xiàn)金210萬元。第一次是2013年底或者2014年春節(jié)前的一個晚上,梁某抱了一個紙箱到其家中,稱紙箱內(nèi)有20萬元是給肖某、凌某夫婦的,另外80萬元是給賀雪梅的,當晚肖某和凌某到西昌市賀雪梅家中,將這80萬元交給了賀雪梅,并給賀雪梅說這是梁某給的XXXX項目感謝費。第二次是2014年7月火把節(jié)左右的一天,梁某又抱了個紙箱到肖某家,這次只有給賀雪梅的60萬元。當晚肖某、凌某到賀雪梅家中,將這60萬元交給賀雪梅,并給其說這是梁某給的感謝費。第三次是2015年春節(jié)前一天,梁某抱了一個紙箱到肖某家,告訴肖某和凌某說,30萬元是感謝肖某夫婦的,另外70萬元是感謝賀雪梅的。當晚二人駕車至賀雪梅家中,將這個裝有7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交給賀雪梅并說了是梁某給的感謝費。如果不是通過賀雪梅幫忙,梁某肯定拿不到XXXX項目7號樓工程。肖某夫婦和賀雪梅沒有在梁某承攬的XXXX樓盤7號樓工程中投資入股。找賀雪梅幫忙是因為張某①在西昌的發(fā)展需要李某1、賀雪梅的支持,賀雪梅給張某①打招呼,張某①肯定會同意。
        4.證人梁某的證言,證明其與肖某是朋友。2012年下半年,梁某請肖某幫忙介紹工程讓自己做。沒過多久,肖某告訴梁某,通過領導幫忙打招呼拿下了XXXX7號樓的工程,梁某以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該工程的西昌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并與肖某商量,按照工程造價3000萬元的8%給領導介紹費,增加工程的8%給肖某介紹費。梁某起初不知道肖某找的哪個領導幫忙拿到的工程,但是認為這個人在西昌肯定有一定的影響力。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梁某得知肖某說的領導是賀雪梅。在開發(fā)商支付工程進度款后,梁某便開始給賀雪梅和肖某給付介紹費。第一次是2014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梁某到肖某家中,將裝有10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交給肖某,并告訴肖某其中20萬元是給肖某的感謝費,其余80萬元是給賀雪梅的感謝費。第二次是2014年7、8月火把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梁某到肖某家,將一個裝有6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交給肖某,并告訴肖某,這60萬元是送給賀雪梅的。第三次是2015年2月份的時候,梁某到肖某家,將一個裝有100萬元現(xiàn)金的水果箱交給肖某,并告訴肖某其中30萬元是給肖某的,其余70萬元是給賀雪梅的。送給賀雪梅的錢梁某都是通過肖某送的,自己沒有當面送給她。賀雪梅和肖某沒有投資入股XXXX7號樓這個工程,是梁某一個人在做這個工程。送給賀雪梅和肖某錢是因為二人幫其拿到了這個工程而給的感謝費。認為張某①能把這個工程拿給自己做主要還是李某1的原因,如果李某1不是西昌市的主要領導,張某①也不可能聽賀雪梅的話分一部分工程給梁某做。
        5.證人張某①的證言,證明2012年,其是西昌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西昌開發(fā)“XXXX”房地產(chǎn)項目。2013年初的一天,賀雪梅叫其到賀雪梅家中,讓其拿一部分工程給她的一個朋友做。當時張某①已經(jīng)與XX建設公司簽訂了總承包的意向性合同,但考慮到賀雪梅和其丈夫在涼山當?shù)氐牡匚缓陀绊懥?,其丈夫時任西昌市市長,以后做項目還需要他們關照,張某①當場表示想辦法協(xié)調(diào)一部分工程出來給賀雪梅的朋友做。過了幾天,張某①到賀雪梅辦公室當面告訴賀雪梅,可以把“XXXX”項目7號樓工程建設拿給她的朋友做。賀雪梅說具體細節(jié)找肖某談。張某①與肖某談合同細節(jié)時,肖某提出項目施工到7層時,必須按照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單價按照定額不下浮。張某①認為肖某提出的兩個條件雖不合理,但是迫于賀雪梅打招呼的原因,仍然違心接受。由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西昌XX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各簽訂了施工合同。負責7號樓施工的項目負責人是梁某,肖某稱是其表弟,四川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梁某掛靠的建筑公司。
        6.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下半年,張某①通過拍賣取得了位于西昌市塊地用于商業(yè)開發(fā),并在西昌成立了房地產(chǎn)公司來開發(fā)該項目,樓盤取名為“XXXX”。張某①在西昌參與實施“XXXX”項目及其他項目中,為了與李某1夫婦搞好關系,會請二人吃飯,送錢物,在張某①遇到不能解決的困難時,李某1給其提供了幫助。李某1不清楚具體誰在實施修建,也不清楚該公司將7號樓工程交給其他人實施,其不認識梁某。其妻子賀雪梅與肖某的妻子凌某在西昌成立了鳳翔商貿(mào)部,銷售西鳳酒。其與賀雪梅沒有與肖某夫婦投資合伙參與西昌市的相關項目建設。
        7.被告人賀雪梅供述,證明2012年8、9月,肖某找到賀雪梅告訴其親戚有意在張某①開發(fā)的“XXXX”房地產(chǎn)項目中承攬工程,建議賀雪梅、肖某及其親戚梁某三方投資,賀雪梅表示同意。賀雪梅委托肖某將其和肖某共同銷售西鳳酒的部分利潤用于投資,但實際肖某是否投資、投資多少、修建及管理等方面賀雪梅一概不知。賀雪梅給張弛說了以后,張弛將7號樓分給肖某的親戚做,工程量共計3000萬元人民幣。在肖某親戚承建該樓過程中,肖某夫婦2014年至2015年分三次共計給賀雪梅210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賀雪梅認為該筆錢系投資分紅。
        (二)被告人賀雪梅收受四川XX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朱某給予的人民幣800萬元。
        2018年至2020年,賀雪梅利用李某1擔任西昌市委書記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肖某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四川XX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統(tǒng)合整治項目進入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10次收受朱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800萬元。
        以上事實,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中共西昌市委西昌市政府關于調(diào)整充實《西昌六大片區(qū)重點項目建設組織指揮體系》的通知,西委發(fā)〔2017〕14號和西委發(fā)〔2018〕50號文件,證實市委書記李某1任西昌市六大片區(qū)重點項目建設第一指揮長,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項目為西昌市六大片區(qū)重點項目,該片區(qū)指揮長為宋某2。
        2.西昌市財政局關于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入庫的請示、西昌市財政局關于調(diào)整西昌市項目財政承受能力的請示、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評估報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合同、批復等,證實2017年財政局申請東西?!叭印彼h(huán)境綜合整治項目未被納入PPP項目。經(jīng)過調(diào)整財政承受能力,2018年該項目被納入PPP項目。
        3.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項目EPC總承包合同、西昌市南山片區(qū)建設會議紀要、關于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詢價確價程序相關問題及建議的請示、西昌市中電建東西海河水環(huán)境有限公司企業(yè)登記情況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四川省XX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情況等,證實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項目詢價的相關書證,該項目承包人是中國XXX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XX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治理項目部分,該公司法人為朱某,該工程實際總負責人為朱某。
        4.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四川省XX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是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在西昌市做東西海三河整治PPP項目的部分工程。其與賀雪梅是在職研究生同學,賀雪梅的丈夫時任西昌市委書記,在西昌很有影響力。2018年至2020年,朱某為了解決西昌市海河南山片區(qū)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入庫的事情和西昌市項目建設詢價確價管理辦法規(guī)定不合理的問題,請賀雪梅幫忙,先后十次送給賀雪梅800萬元。第一次是2018年12月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朱某將從公司領取50萬元裝在一個紙箱里,到西昌市賀雪梅家里,將50萬元送給賀雪梅。第二次是2019年5月的一天,在青城山附近賀雪梅的別墅家里,送給賀雪梅100萬元,這100萬元是用兩個紙箱裝的,一個箱子里面裝了50萬元。第三次是2019年6月,其與李某1、賀雪梅在成都一家飯店吃飯。飯后朱某將事先準備好的裝有5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放在賀雪梅車的后備箱。第四次是2019年7月火把節(jié)期間,朱某將100萬元現(xiàn)金分裝在兩個紙箱內(nèi),一個箱子裝50萬元。其給賀雪梅打電話后到青城山附近賀雪梅的別墅里送給賀雪梅。第五次是2019年10月的一天,還是在青城山附近賀雪梅的別墅里,朱某將一個裝有5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送給賀雪梅。第六次是2019年12月的一天,朱某到西昌出差,到賀雪梅家門口將事先準備好的裝有50萬元現(xiàn)金的一個紙箱送給賀雪梅。第七次是2020年1月的一天,在青城山附近賀雪梅的別墅里,朱某將裝有100萬元現(xiàn)金的兩個紙箱交給賀雪梅。第八次是2020年3月的一天,朱某在西昌賀雪梅家里,將裝有100萬元現(xiàn)金的兩個紙箱交給賀雪梅。第九次是2020年5月的一天,在青城山附近賀雪梅的別墅里,朱某將100萬元裝在兩個紙箱里,送給了賀雪梅。第十次是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賀雪梅西昌家里,朱某將裝有100萬元現(xiàn)金的兩個紙箱交給賀雪梅后離開。送給賀雪梅錢主要是因為感謝她幫助朱某解決了西昌市海河南山片區(qū)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入庫的問題。同時也是為了維持好與賀雪梅的關系,加上她的丈夫李某1是西昌市的市委書記,今后遇到問題好請她幫忙。
        5.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因中央環(huán)保督察發(fā)現(xiàn)海河有黑臭水體,要求限期整改。2016年西昌市提出采?。校校心J綄|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并與中國XXX有限公司達成了初步合作意愿。2017年4月該項目完成本級審核報西昌市政府審批后,報省財政廳審核,之后報財政部審核。由于該項目實施已經(jīng)超出該年西昌市的財政承受能力,故財政部一直沒有將此項目納入PPP目錄庫。XX院的書記和院長親自帶隊到西昌與西昌市市政府協(xié)商財政部入庫事宜。李某1安排市委宋某2負責入庫事情,并要求發(fā)改、水務、財政等部門按職責配合,10月左右,財政部審核發(fā)布了東西海三河整治PPP項目入庫。除了黃河帶隊到西昌協(xié)商該PPP項目入庫外,朱某和賀雪梅也向李某1說過這個入庫的事。2018年上半年,李某1和賀雪梅到成都,朱某請二人吃飯,朱某請李某1關照一下該項目。李某1告訴朱某他已經(jīng)安排人負責辦理了。這次吃飯后一個多月,在西昌清和苑家中,賀雪梅對李某1說“朱某也在XX院那個項目中做工程,他說這個項目還沒有入財政部的庫,你能不能再催一下”,李某1告訴賀雪梅這個事情已經(jīng)安排了。這個項目是2018年3月,通過四川省政府采購網(wǎng)公告招標,確定XX院、XXX有限公司、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聯(lián)合體為項目中標單位,而朱某也在這個項目中做工程,所以朱某很著急,因為這個項目入了財政部的目錄庫,項目中標單位才能到銀行融資,解決資金問題后就能緩解施工方的施工壓力。2019年5月左右,朱某請李某1和賀雪梅在成都吃飯時,朱某提出這個項目的材料價格政府壓得太低了,希望李某1幫忙提高這個政府財評價,李某1告訴朱某這個是改不了的。2019年下半年,朱某邀請賀雪梅和李某1在成都吃飯,飯后李某1和賀雪梅回到青城山附近家中,李某1對賀雪梅說不能收朱某的錢。在這個項目工程中,李某1為朱某提供的幫助是安排宋某2負責東西海三河整治PPP項目入庫的事情,并要求發(fā)改、水務、財政等部門按職責全力配合,最后項目順利進入財政部PPP項目庫。
        6.證人肖某的證言,證明其任西昌市財政局局長期間,在西昌市委書記李某1和賀雪梅多次打招呼情況下,肖某通過在西昌市中心違規(guī)運作,讓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進入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三河PPP工程能否入庫的關鍵是財政承受能力問題,按照政策,所有PPP項目未來支出不能超過當年一般財政公共預算支出的10%,但當三河PPP項目開始報審準備入庫時,西昌市的已有PPP項目支出責任已經(jīng)接近10%的紅線,沒有財政承受能力空間了。為了讓該項目順利通過省3P中心和財政部的審核順利入庫,肖某安排胡某等人對全市5個棚改PPP項目和繞城公路PPP項目的財政承受能力進行調(diào)整,騰挪出財政承受空間。胡某曾提出反對意見,但因為肖某承受了來自李某1和賀雪梅的壓力,所以要求胡某按照自己說的去辦理。在三河PPP項目入庫環(huán)節(jié)上,李某1多次要求肖某加快項目入庫進度。2018年上半年到2018年10月份期間,賀雪梅也多次通過電話、當面交談等方式詢問肖某項目入庫辦理情況,讓肖某抓緊時間辦理,盡快讓項目入庫。通過調(diào)整財政承受空間,三河PPP項目通過了?。校校兄行膶徍瞬筘斦繉徍?。2018年10月,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在外網(wǎng)上發(fā)布了入庫成功的信息。
        7.證人胡某、鐘某、李某2、宋某1的證言,證明PPP項目進入國家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意味著該項目就得到了財政部的認可,企業(yè)才能用項目收益權去金融機構(gòu)融資貸款,而且這種貸款利息比一般的利息要低。每一年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但西昌市前面上報審核通過的PPP項目入庫后,財政承受能力就接近10%的紅線了,由于財政承受能力空間不足,三河PPP項目無法通過論證。為了使三河PPP項目進入財政部的管理庫,在肖某的安排下,通過虛增和調(diào)整數(shù)據(jù),調(diào)整財政承受能力,使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在2018年10月通過審核進入財政部PPP項目管理庫.
        8.證人任某、卜某、蘇某、張某2等人的證言,證明朱某安排任某從四川XX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賬戶上取款800萬元現(xiàn)金,每次朱某均以代墊費用或備用金的名義取款,以及朱某2018年至2020年到西昌的事實。
        9.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是XX院、XXX局、西昌市XXX公司三家聯(lián)合體于2018年4月中標。三家成立了一家項目公司叫西昌市XXX東西海河建設有限公司,項目公司把該項目的EPC工作委托給XX院負責,XX院把這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給XXX局做,XXX局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四川XX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總經(jīng)理叫朱某。
        10.證人周某、宋某2的證言,證明李某1在大會中要求西昌市東西海三河水環(huán)境綜合整治PPP項目要加快辦理進入PPP項目管理庫。
        11.被告人賀雪梅供述,證明2018年4月左右,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朱某專程到賀雪梅辦公室,對賀雪梅說希望賀雪梅給李某1轉(zhuǎn)達一下,請李某1支持成勘院在西昌市的三河整治項目,事成之后會感謝賀雪梅?;丶液筚R雪梅就將朱某叫其轉(zhuǎn)達的事情告訴了李某1。事成之后,朱某便開始給賀雪梅送錢。第一筆是2018年12月的一天,朱某到西昌清和苑賀雪梅家中,送了一個裝有50萬元人民幣的紙箱子。第二筆是2019年5月的一天,賀雪梅與李某1在都江堰家中休假的時候,朱某將兩個紙箱子送給賀雪梅,里面裝有100萬元人民幣。第三筆是2019年6月的一天,朱某請賀雪梅和李某1在成都吃飯,飯后離開的時候,朱某將一個裝有50萬元人民幣的箱子放在了賀雪梅車上。第四次是2019年7月的一天,賀雪梅和李某1在都江堰家中休假,朱某到其家中,將兩個紙箱交給賀雪梅,里面是100萬元。第五次是2019年國慶節(jié),賀雪梅和李某1在都江堰家中休假,朱某來家看望,將一個裝有50萬元的紙箱送給二人。第六次是2019年12月的一天朱某到西昌家中來耍,將一個裝有50萬元的紙箱送給二人,第七次是2020年1月中旬左右,當時賀雪梅和李某1在都江堰過周末,朱某到其家中,將兩個紙箱送給二人,里面裝有100萬元人民幣。第八次是2020年3月,朱某到西昌賀雪梅家中,將兩個紙箱送給二人,里面裝有100萬元。第九次是2020年5月初的一天,朱某到都江堰家中,將兩個裝有100萬元現(xiàn)金的紙箱送給賀雪梅。第十次是2020年5月底的一天,朱某到賀雪梅西昌家中,將兩個箱子送給賀雪梅,里面裝有100萬元。這800萬元一小部分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一部分存入賀雪梅自己的農(nóng)行卡和其持有、保管并使用的其母親的農(nóng)行卡中用于理財炒股,剩下的大部分錢今年五月賀雪梅存放在朱某家中的保險柜中了。
        此外,認定本案事實還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并確認的以下綜合證據(jù):
        1.立案決定書、立案通知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指定管轄決定書、拘留決定書、逮捕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被調(diào)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等證據(jù),證明本案的訴訟程序合法。
        2.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實被告人賀雪梅出生于1970年6月30日,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與李某1于2009年11月25日登記結(jié)婚。
        3.李某1干部任免審批表、賀雪梅干部任免審批表、免職通知,證實2006年6月至2020年7月,李某1先后擔任西昌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西昌市委書記;賀雪梅2002年至2019年先后任西昌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長、涼山州統(tǒng)計局局長、涼山州政務服務中心主任。2019年2月任涼山州金融工作局局長,2020年10月被免職的事實。
        4.本案案件來源、被告人賀雪梅到案經(jīng)過及表現(xiàn)情況,證明2020年3月,四川省監(jiān)察委員會對賀雪梅丈夫李某1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發(fā)現(xiàn)賀雪梅收受他人錢款的職務違法犯罪問題,7月30日,省監(jiān)委決定對賀雪梅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立案審查調(diào)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31日,賀雪梅被留置。
        賀雪梅到案初期,不配合組織調(diào)查,拒不交代或交代虛假情況。經(jīng)調(diào)查組教育后,交代了組織掌握的與張某①之間的不正當經(jīng)濟交往。調(diào)查中期,思想出現(xiàn)反復,經(jīng)調(diào)查組思想政治教育和親情感化,思想認識發(fā)生變化,態(tài)度較為端正,能夠坦白組織已掌握收受張某①、朱某等人所送賄賂的問題,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收受趙某1等人錢款的事實,并愿意全部退繳違法款。
        5.扣押物品清單、證人李某1、朱某、張某2的證言、被告人賀雪梅的供述,證明李某1和賀雪梅為了逃避組織調(diào)查,轉(zhuǎn)移贓物至朱某和巫某處,扣押的物品有人民幣、美元、歐元、金銀首飾等。
        6.移送涉案款物清單、代為退繳違法所得申請書、房地產(chǎn)評估報告,證明四川省監(jiān)委隨案移送10.71萬元人民幣、25萬美元、1萬歐元、寶珀牌手表1只、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6228********銀行賬戶一個(內(nèi)有人民幣644.586426萬元)、都江堰翠月湖鎮(zhèn)XXX路X號X棟別墅一套。證明本案的涉案財物及移送的情況及被查封的房產(chǎn)的評估價值。賀雪梅母親高某請求以自己名下卡號為6228********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內(nèi)的現(xiàn)金和理財產(chǎn)品及自己名下的都江堰翠月湖鎮(zhèn)XXX路X號X棟別墅一套作為賀雪梅、李某1的涉案違法所得的退繳財物。
        針對公訴機關指控和被告人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根據(jù)本案事實和證據(jù),依照法律規(guī)定,本院評判如下:
        1.關于賀雪梅的辯護人提出賀雪梅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本案案件來源、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及表現(xiàn)情況等證據(jù),被告人賀雪梅到案初期,交代了組織掌握的其與張某①之間的不正當經(jīng)濟交往問題,調(diào)查中期思想出現(xiàn)反復,后坦白組織已經(jīng)掌握的收受張某①和朱某等人賄賂的事實,故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已被調(diào)查機關掌握,不符合“以自首論”的情形,不構(gòu)成自首。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其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其他受賄事實,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
        2.關于賀雪梅及其辯護人提出賀雪梅和李某1共同收受張某①150萬元炒股資金和52.5萬元購房款的犯罪事實,因張某①的個人債務這兩筆受賄款被其他法院強制執(zhí)行,賀雪梅最后未實際得到這兩筆錢,應當認定為未遂。即使認定為既遂,該兩筆贓款系違法所得,賀雪梅未實際得到這兩筆錢,利益最后歸屬于張某①了,應當向張某①追繳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賀雪梅收受張弛存有150萬元的銀行卡和以張某①名義開設的證券帳號后,將張弛事先存入該卡的150萬轉(zhuǎn)入了以張某①名義開設的證券賬號中開始炒股,證券賬戶及轉(zhuǎn)入資金均由賀雪梅實際控制,受賄行為已經(jīng)實際完成;52萬余元的購房款系張某①安排人員為賀雪梅、李某1支付,款項亦實際轉(zhuǎn)入賀雪梅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其收受賄賂的行為已經(jīng)實際完成。且在案證據(jù)證實,這兩筆錢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之后,賀雪梅要求張某①還錢,張某①也向其歸還了210萬元。故收受150萬及52.5萬元依法應認定為犯罪既遂,違法所得贓款亦應向賀雪梅、李某1追繳。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3.關于賀雪梅及其辯護人提出根據(jù)案發(fā)后監(jiān)委查封、扣押、凍結(jié)情況,被告人母親高某請求以自己名下財產(chǎn)代為退繳違法款的申請書,應認定為賀雪梅全額退贓的意見。經(jīng)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涉案財物移送清單和房屋評估報告能證明被告人已大部分退贓。被告人賀雪梅親屬自愿以自己名下的財產(chǎn)代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且被告人賀雪梅也表示同意,但房產(chǎn)價值評估報告只是評估價,不能認定為處置房屋的具體金額。故對辯護人提交的被告人母親提交的這份申請予以采納,本院認為,可視為被告人賀雪梅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雪梅伙同李某1利用李某1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的財物共計486.57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賀雪梅通過其丈夫李某1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丈夫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1010萬元人民幣,其行為已構(gòu)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賀雪梅與李某1系受賄共同犯罪,不分主從。被告人賀雪梅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待調(diào)查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在其親屬的幫助下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賀雪梅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經(jīng)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賀雪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繳納)。
        二、被告人賀雪梅與李某1共同受賄所得贓款486.57萬元、賀雪梅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贓款1010萬元,共計1496.57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其中隨案移送的贓款人民幣10.71萬元、美元25萬元、歐元1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凍結(jié)在案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帳戶(6228********)中人民幣644.5864萬元作為退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贓款人民幣668.8336萬元從查封在案的位于都江堰市房產(chǎn)價值中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周俊峰
        審判員  王 英
        審判員  趙明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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