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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錄的類型和制作規(guī)范

        1.筆錄的類型

        實踐中,筆錄類型使用不規(guī)范的問題比較常見,如對其他紀檢監(jiān)察機關立案的行賄人取證時使用訊問筆錄、與非黨員的監(jiān)察對象或者證人談話使用紀委監(jiān)委雙頭談話筆錄等,因此有必要對筆錄類型進行系統(tǒng)梳理。


          目前,筆錄類型有5種,包括監(jiān)委訊問筆錄、監(jiān)委詢問筆錄、紀委監(jiān)委談話筆錄、監(jiān)委談話筆錄、紀委談話筆錄。


          一是監(jiān)委訊問筆錄。對監(jiān)委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的被調查人,以及監(jiān)委以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立案的涉案人,核實職務犯罪問題時,使用監(jiān)委訊問筆錄。需要注意的是,訊問措施只能在立案后實施;訊問主體要與立案機關一致,如行賄人或共同職務犯罪人指定其他紀檢監(jiān)察機關立案留置的,作證時應使用監(jiān)委詢問筆錄。


          二是監(jiān)委詢問筆錄。適用于監(jiān)委辦理案件涉及的所有證人。對于證人,建議在初核、立案調查等各個階段均使用詢問筆錄,好處在于無論案件最終如何處理,是給予黨紀處分、政務處分還是黨紀政務雙處分,無論是否移送司法,詢問筆錄都可以直接作為證據(jù)使用,不存在證據(jù)轉換的問題。


          三是紀委監(jiān)委談話筆錄。也即“雙頭”談話筆錄,適用于系中共黨員的被審查調查人,但不適用于證人。既可以在初核階段使用,也可以在立案后使用。


          四是監(jiān)委談話筆錄。對監(jiān)委以涉嫌職務違法立案的被調查人,使用監(jiān)委單頭談話筆錄。相關證人仍要使用監(jiān)委詢問筆錄。


          五是紀委談話筆錄。對僅以紀委名義立案的具有黨員身份的人員,在談話核實違紀問題時,使用紀委談話筆錄,相關證人也使用紀委談話筆錄。


        2.筆錄制作的程序性規(guī)范

        一是關于訊問、詢問、談話的手續(xù)問題。按照有關規(guī)定,首次談話、訊問、詢問時應當出示《被核查人/被調查人/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談話對象、被訊問/詢問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還應出具《談話/訊問/詢問通知書》,并在首次筆錄中體現(xiàn)履行上述手續(xù)的情況(權利義務告知系出示而非送達)。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被核查人/被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都屬于監(jiān)察文書,開展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時,對被審查人不需出示權利義務告知書,只需告知其權利義務并在筆錄中體現(xiàn)告知情況即可。監(jiān)督執(zhí)紀工作具有黨內監(jiān)督和紀律審查的特點,是落實黨組織加強對黨員教育管理監(jiān)督的要求,因此不需要向紀律審查談話對象出具權利義務告知書。


          二是關于辦案人員在筆錄上的簽名問題。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筆錄制作完成后,辦案人員沒有即時簽名,事后補簽時又回憶不準哪些辦案人員參與了訊問/詢問/談話,或者因參與訊問/詢問/談話人員不便簽名,隨意找其他人簽名,導致同一名辦案人員在同一時間出現(xiàn)在兩份甚至多份筆錄中。該問題的嚴重性在于比較隱蔽,往往出現(xiàn)在兩筆或多筆不同人員負責的不同事實中,在審查調查階段通過自查難以發(fā)現(xiàn)。杜絕該問題的根本措施是做完筆錄材料即時簽名,不得隨意在自己沒有參與的筆錄上簽名。另外,建議專案組建立筆錄臺賬,詳細記錄每份筆錄的起止時間、地點、辦案人員姓名、涉及主要內容等,方便管理。


          三是關于筆錄制作時間問題。筆錄制作的時間既不能太長,也不能太短。采取留置措施的,單次談話不得超過6個小時,且一般不得安排在零時至凌晨6時之間;未被留置的單次不得超過10個小時,且不得超過夜間22時,不得以連續(xù)談話方式變相留置。需要注意的是,談話持續(xù)時間較長的,被談話人飲食、休息以及上廁所等時間要在筆錄中體現(xiàn)。實踐中,因去外地或監(jiān)獄、看守所等地取證不方便,單次筆錄時間過長,部分辦案人員為了規(guī)避上述規(guī)定,將筆錄拆成多份,且多份筆錄之間沒有飲食、休息等時間。這樣做看似每份筆錄時間均不超過規(guī)定,但幾份筆錄時間前后累加,便很容易發(fā)現(xiàn)該問題,且很難補救,所以這種做法不可取,要堅持時間服從質量,避免糾錯返工。


          同時,筆錄制作的起止時間不能過短,應符合客觀實際和筆錄制作規(guī)律。通常情況下,掌握每頁筆錄對應時長不少于7至8分鐘。7至8分鐘是最短的時間,如果筆錄內容較為詳細、當事人需要長時間回憶、有長時間思想教育等,應適當延長時間,并在筆錄中體現(xiàn)思考、思想教育等情形。


          四是關于筆錄的簽名、捺指印問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筆錄制作完成后,應當交被談話人核對。被談話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在筆錄上補充或者更正,并由被談話人在補充或者更正處捺指印。被談話人對筆錄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在筆錄末頁正文的下一行寫明“以上筆錄共×頁,我已看過(或者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并簽名、捺指印、寫明日期。被談話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談話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記明。因此,筆錄末頁被談話人要有2處簽名,一處是筆錄最底端的逐頁簽名,另一處是“以上筆錄共×頁,我已看過(或者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這句話后面的簽名,兩者不能互相替代或省略。談話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而且是2名以上。此外,筆錄允許當事人適當更改。適當更改可以證明當事人認真核對過該份筆錄,可以有效防止其日后辯解自己沒有看過筆錄,但更改不宜太多,不能改成花臉稿,影響筆錄材料的嚴肅性。如果更改內容太多,應修改后重新打印。

        3.筆錄制作的實體性規(guī)范

        一是筆錄內容要全面客觀。談話(包括訊問、詢問)是開展審查調查的基礎性工作,是直接與人接觸的工作,更加體現(xiàn)紀檢監(jiān)察工作的政治性。在談話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牢固樹立事實為上、證據(jù)為王的理念,在是與非的問題上決不能搞變通,堅決防止有錯有罪推定,堅持是什么問題就認定什么問題,屬于什么性質就評價什么性質,不強拉硬拽、不拔高湊數(shù)。在制作筆錄前要明確制作筆錄的目的就是要查明違紀違法事實是否存在,制作筆錄時筆錄的內容要緊緊圍繞違紀違法構成要素。比如,斡旋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構成核心是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審查調查人和行賄人的筆錄中如果沒有這兩部分內容,就難以認定。再如,一起領導干部違規(guī)收受禮金的案件中,收送禮金雙方的筆錄都只說了收送禮金的情況,沒有提及雙方的關系,如果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和服務對象關系,沒有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可能,就構不成違反廉潔紀律問題。同時,在制作筆錄時還要堅持既重視有罪供述、也重視無罪辯解,既重視錯重罪重事實、也重視錯輕罪輕情節(jié)。實踐中,一些地方對被審查調查人的申辯不夠重視,筆錄中不予體現(xiàn),導致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或者司法程序后被退回補充調查。


          二是筆錄制作要注意符合邏輯性。一方面,要符合取證順序邏輯。比如,一般情況下,被審查調查人或者核心證人提及其他證人后,才會向其他證人延伸取證,所以延伸調取其他證人證言的時間應晚于被審查調查人或核心證人的筆錄時間,避免證據(jù)中出現(xiàn)時間倒置的情況。另一方面,制作筆錄既要嚴格依規(guī)依紀依法,也要符合常識常情常理?!叭!辈皇沁`紀違法構成的內容,但卻直接關乎筆錄的可信性和證明力,是否符合常識常情常理也是審核判斷證據(jù)的一個重要方面。比如,筆錄經(jīng)常涉及時間、金額等數(shù)字,有些事項時間發(fā)生已經(jīng)很久遠,但相關人員在筆錄中交代的時間精確到日,交代的金額精確到個位數(shù),相關賬戶完全背下來等,若相關人員沒有在筆錄中對為何記得如此清楚進行合理解釋,則該筆錄就不符合“三?!?,可信性較低。若要在筆錄中完整體現(xiàn)上述信息,而相關人員又不能完全回憶清楚,可先讓其概括交代,然后向其出示書證,最后由其結合書證確認后再詳細交代。


          三是要加強對自書材料的審核把關。原則上不能以自書代替筆錄,對證人僅提供自書材料的,一般應對證人未能制作詢問筆錄的情況以及自書材料提取情況出具書面說明。自書材料的內容不能和筆錄材料矛盾,但也不能與筆錄內容高度一致,更不能原文抄寫筆錄內容和出現(xiàn)大段重復、高度雷同等問題。自書材料與筆錄存在影響事實認定矛盾的,要高度重視,進一步與當事人核實,查明是記憶錯誤等客觀原因,還是存有對抗審查心理等主觀問題。同時,要特別注意,因為自書材料是當事人自行書寫,一定要認真審查,杜絕出現(xiàn)當事人為給審查調查工作制造困難而“挖坑”“埋雷”等問題。


          四是關于在筆錄中出示物品進行辨認或確認的問題。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于當事人本人直接經(jīng)手、制作、接觸、保管、親眼所見的物品應當出示辨認,對于當事人沒有直接接觸但需要由其本人核實的物品應當出示確認,如涉案資金系通過銀行轉賬、匯款的,調取的銀行流水、交易憑證、開戶信息書證,應當向被審查調查人或者證人出示確認,并在筆錄中記明。第二,對于物證,原則上應當出示實物,但實物系貴重物品或不便搬運的,可以辨認照片。對于書證,一般應當出示完整書證,原件和復印件均可,同時應由被出示人指出其中與案件相關的部分,具體闡明辨認意見,在出示的書證上簽字確認,并附在出示筆錄后一并入卷。特殊情況下,出于審查調查工作或者案件保密等原因,也可以只出示與當事人有關部分的書證,但應作出書面說明。第三,出示前要先闡明物品特征并進行合理解釋。在出示物品前,應當向本人詳細詢問物品的具體特征,對本人已無法說明物品特征的,由于沒有辨認或確認基礎,一般不再要求其對物品進行辨認確認。對于金條、珠寶等不易辨識物,如果辨認人能夠辨認出來,則應由其解釋合理性并在筆錄中體現(xiàn)。比如,“這幾根金條我見過,上面刻有‘工商銀行’字樣和熊貓圖案,我印象比較深刻,還刻有編號,但具體編號數(shù)字我沒注意”,解釋的合理性要真實可信,不要過猶不及。再如,“這幾根金條我見過,我記得上面刻有編號是200809021337至200809021357”。這種情況下,除非其能對如何把編號記得如此清楚也進行合理解釋,否則缺乏可信性。此外,筆錄中出示辨認的物品一定要與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的物品表述一致,如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把黃金表述為金塊,筆錄出示辨認時也要表述為金塊,不能表述為金條。同時,物證照片拍攝要清晰,全局照、不同角度、獨有特征特拍、細節(jié)放大特拍等都要有,當事人交代的特征必須在照片中清晰顯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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