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jīng)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河北省委原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周本順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jīng)查,周本順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在重大問題上發(fā)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guī)選拔任用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超標準公務接待、公款吃喝,頻繁出入私人會所,生活奢侈、揮霍浪費,違反中央精簡會議文件、改進宣傳報道的有關規(guī)定;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收受禮金、禮品,為其子經(jīng)營活動謀取利益,家風敗壞、對配偶子女放任縱容;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私存涉密資料,泄露黨和國家秘密。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周本順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周本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 2015-10-16 13:00
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案2017年2月15日上午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周本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200萬元;對周本順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周本順在擔任中共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廳廳長,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中共河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催收工程款、消防項目審批、銀行貸款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家人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1萬余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本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周本順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絕大部分受賄財物為家人經(jīng)手收受,周本順系事后知情,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周本順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