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貴州省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劉國軍受賄、貪污一案,對被告人劉國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劉國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劉國軍貪污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返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國軍利用擔任北方航空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副總經理,南航海南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南航深圳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機供品供應、工作調動和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87萬余元,其中30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2007年至2013年,劉國軍利用擔任南航海南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以出差、接待、協(xié)調工作等需要用錢為由,安排南航海南分公司工作人員通過虛列出差費、接待費、協(xié)調費等費用,虛開發(fā)票,經劉國軍簽字同意報銷后,從南航三亞分公司、南航海南分公司、海南南方航空工貿實業(yè)公司套取公款人民幣783萬余元,占為己有。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國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犯罪數(shù)額均特別巨大。鑒于劉國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全部貪污犯罪事實,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