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秦劍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江蘇省紀委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diào)查。
秦劍平簡歷 秦劍平,男,漢族,1955年7月生,江蘇泰興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72年12月參加工作,1977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 1972年12月起,歷任揚州軍分區(qū)警衛(wèi)通訊班戰(zhàn)士、班長,泰興水泥廠工人,泰興縣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泰興縣委政法委辦公室主任,泰興縣(市)公安局指導員、政委;1993年3月任泰興市公安局局長;1996年11月任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長;1997年6月任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長、紀委書記;1999年6月任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2001年4月任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市委610辦公室主任;2002年1月任泰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市委610辦公室主任;2002年9月任泰州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03年11月任南通市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2005年2月任南通市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副市級);2006年7月任南通市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黨組書記;2008年6月任南通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組(黨委)書記;2012年6月任南通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14年1月任南通市政協(xié)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2015年3月任南通市政協(xié)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長;2015年4月任南通市政協(xié)副主席;2017年3月退休。 (清廉江蘇2022-02-12)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秦劍平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秦劍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三十萬元;對秦劍平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0年,被告人秦劍平利用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南通市公安局局長、南通市副市長、南通市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案件協(xié)調(diào)、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35萬余元。2018年至2020年,秦劍平利用曾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局長、南通市公安局局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件處理、債券發(fā)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萬余元。2014年6月至9月,秦劍平在擔任南通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劍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shù)額巨大。鑒于秦劍平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以及全部徇私枉法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大部分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能夠予以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