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波市鄞州區(qū)政協(xié)原副主席黃碧英受賄案。該案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孫衛(wèi)華擔任審判長,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碧英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過庭審,法庭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黃碧英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六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黃碧英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黃碧英利用擔任寧波市鄞州區(qū)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及個人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275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黃碧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黃碧英進行了最后陳述。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法院考慮黃碧英到案后,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同時結合辯護人當庭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對黃碧英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庭予以采納,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02-29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