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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明紀釋法|如何理解“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

          【典型案例】

          甲為某國有公司董事長,該國有公司業(yè)務板塊中有新能源業(yè)務。老板乙一直做土方工程項目,后其想轉型,于是找到甲,提出其公司想向新能源方面轉型,希望甲能多支持,并送給甲30萬元。甲予以收受,并表示,新能源項目科技含量較高,要想做需要先取得相關許可證。后乙未再找甲,也未能承攬該國有公司新能源項目。

          【分歧意見】

          本案中,甲收受乙30萬元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雖然收受乙30萬元,但由于乙沒有提出具體請托事項,因此甲不構成受賄犯罪,而應認定為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所在公司有新能源業(yè)務,乙提出想轉型投資新能源,實際屬于通過暗示的方式表達了具體請托事項,甲在明知的情況下收受30萬元構成受賄犯罪。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jù)《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和《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貪賄解釋》)的規(guī)定,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需要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實際或承諾謀取利益,或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此外,《貪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除了該款的情形外,對于沒有實際或承諾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收受財物行為,司法解釋仍堅持將“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作為認定謀利的最低標準。上述案例中,甲與乙不屬于上下級或行政管理關系,無法適用《貪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因此甲是否構成受賄罪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一、“明知”可以適用推定

          對于請托人明確告知具體請托事項的,不存在認定上的困擾。對于請托人通過比較含蓄的方式表達或沒有明確表達請托事項,但國家工作人員基于特定時空環(huán)境、日常生活經驗,應當能判斷出請托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也同樣可以推定為“明知”。比如,某國有公司招標辦主任,正在對某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其間,已經投標的某公司老板找到該主任,并送給其10萬元。此時,即使行賄人沒有明確告知請托事項,該招標辦主任根據(jù)當時情況,也應當能夠判斷出“希望在項目招標上幫忙”的具體請托事項,法律上即推定其主觀認識為明知。具體到本案中,乙向甲提到其公司想轉型做新能源,希望甲多支持,而甲所在國有公司有大量新能源項目,甲基于生活經驗,應該能夠判斷出乙送錢的目的是希望甲能夠利用職權,在今后乙與甲公司做新能源領域業(yè)務方面提供幫助。對此,雖然二人未明確提出,但均心知肚明,屬于“明知”的情形。

          二、“具體請托事項”中的“具體”可以做適當擴張性解釋

          實踐中經常遇到,請托人對于請托事項的表述不是特別直接、具體,而是一種概括性的描述,如果單純從字面上理解,容易因請托事項不夠“具體”,而將相關行為排除在受賄犯罪之外。筆者認為,對于“具體”的理解把握,不能機械地陷入對文字本身的解讀,而應當站在司法解釋背后蘊含的理念高度,精準把握“具體”的內涵。

          《貪賄解釋》起草者在闡釋第十三條第二款時提到,“純粹的感情投資不能以受賄犯罪處理。同時,對于日常意義上的‘感情投資’,又有必要在法律上作進一步區(qū)分:一種是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的感情投資;另一種是與行為人職務行為有著具體關聯(lián)的所謂的‘感情投資’。對于后者,由于雙方在職務活動中日常而緊密的關系,謀利事項要么已經通過具體的職務行為得以實現(xiàn),要么可以推斷出給付金錢有對對方職務行為施加影響的意圖,這種情況下只要能夠排除正常人情往來的,同樣應認定為受賄?!庇纱丝梢?,司法解釋之所以在規(guī)定中仍保留“具體請托事項”,其根本目的在于將純粹的“感情投資”排除在受賄犯罪之外。由于司法擬制的有限性,不可能將全部披著感情投資外衣但具有權錢交易本質關系的情形列明,因此,對于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模糊地帶”,在理解把握“具體請托事項”時,可適當借鑒該條款蘊含的思路理念,進行適當?shù)臄U張性解釋。即只要請托人在與被請托人交流中,提到或暗示了被請托人職務范圍所涉及的事,或者被請托人根據(jù)常識,應當判斷出請托人請托的大致事項,即使該事項不是特別“明確”“具體”,也應認定為有“具體請托事項”。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乙與甲交流過程中,全程未提到具體明確的請托事項,而是用“希望支持”來籠統(tǒng)表達。但結合當時二人身份和特定語境不難分析出,甲明白乙送錢的目的是希望其能在新能源項目上提供幫助,具體需要幫忙的事項可能在今后商定,甲對該30萬元屬于權錢交易的性質是明確的。因此,盡管乙的請托較為概括、籠統(tǒng),但也應認定為符合“具體請托事項”,甲收受30萬元應認定為受賄。

          三、把握具體請托事項擴展邊界的關鍵在于請托人與被請托人職權之間的緊密關系

          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在現(xiàn)有立法仍將謀利作為受賄犯罪構成要件的前提下,為確保刑罰的精準,既要對有具體請托事項做合理的推定和擴張性解釋,又要把握好邊界,防止出現(xiàn)認定擴大化傾向。一般而言,普通的小額人情往來比較容易區(qū)分,但具有權錢交易“擦邊球”色彩的大額禮尚往來,在把握違紀與犯罪的邊界上相對復雜。此時,請托人與被請托人職務之間的緊密關系,是判斷上述問題的核心。例如,2016年某地方私企老板與某中央機關年輕干部在飯局中結識,2016年至2019年,該老板以看小孩或拜年為名,多次送給該干部錢款,累計30余萬元。截至案發(fā),老板沒有任何具體請托事項,其送錢目的是認為該干部有前途,與他搞好關系希望有一天能幫上忙;另外,在對外交往時,請該干部出席“站臺”或吹噓與該干部熟悉,營造一種自己能量很大的氛圍。從相識背景、日常交往以及二人言詞證據(jù)上,能夠判斷出該30萬元錢款并非正常禮尚往來,而是基于該干部特殊身份和地位產生的交換物,雙方對此也均予以認可。但由于該干部的職權與私企老板之間暫時不具備緊密的關系,在沒有發(fā)生具體請托事項的情況下,不宜過度擴張解釋,將上述情形認定為“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情形。反之,如果請托人與被請托人職權范圍緊密相關,請托事項發(fā)生具有很強的蓋然性,則可以對具體請托事項做推定和擴張性解釋。

          四、明知他人具有請托事項的取證重點

          上述分析是在事實和請托人、被請托人主觀故意均相對清晰的情況下推導出的結論。對于沒有實際謀取利益的情節(jié),在調查取證時,除了雙方言詞證據(jù)中主觀目的和認識外,還應特別注意強化其他證據(jù),以此挖掘、證明被調查人“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一是圍繞二人相識的背景、日常相處模式取證,證明二人不具備禮尚往來的基礎。二是圍繞收送財物時或日常交往中,二人交流溝通的細節(jié)取證,特別注意收集請托人暗示請托事項的語言表達,并在筆錄中對被請托人據(jù)此了解到請托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依據(jù)和理由予以闡明。三是收集請托人身份、從事的工作,被請托人的職權范圍等客觀情況,證明請托人與被請托人職務之間具有緊密關系,以此進一步證明被請托人根據(jù)常識,即對“具體請托事項”有主觀上應然的認知。(艾萍 作者單位: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第十三審查調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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