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jīng)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對李培英的死刑判決。
2月10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jīng)理、董事長李培英案一審查明,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間,李培英利用擔任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副總經(jīng)理,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總裁、總經(jīng)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公司董事長等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資金拆借、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款項共計折合人民幣2661萬余元。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擔任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裁、總經(jīng)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后三次私自從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有關單位的理財資金中,轉出人民幣共計8250萬元,由其個人控制使用,后李培英將該款作平賬處理。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培英犯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jié),貪污公款,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經(jīng)濟損失,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審以李培英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一審宣判后,李培英不服判決,上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7月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