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夏刑初字第195號
公訴機關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某,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于寧夏銀川市,漢族,大專文化,原系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副廠長、法定代表人,現(xiàn)任寧夏某某大學機械工程學院教師,住寧夏銀川市西夏區(qū)。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被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取保候?qū)彙?/div>
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銀西檢公訴刑訴(2014)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貪污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閆奕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搬遷至寧夏某某大學C區(qū)土木工程學院教學樓辦公,時任副廠長的被告人謝某某將位于寧夏某某大學B區(qū)試驗工廠的水房和廁所改造后,分別出租給張某某和閆某從事個體經(jīng)營。2009年至2014年,謝某某先后向張、閆二人收取房屋租金共計人民幣31000元,非法占為己有,后存入其私人帳戶內(nèi)用于個人生活開支。據(jù)此,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提出對其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當庭出示相應證據(jù)支持指控。
在開庭審理中,被告人謝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稱:“2004年試驗工廠將廁所裝修后租出去了,租金都交給單位財務了,后來2009年單位注銷了,我共計收了31000元租金,當時由于單位注銷了我不知道將租金交給誰,這件事我跟單位的領導也說過,其中有6000多元支付了2004年拖欠的保安工資和廠里職工的工程費了,我的行為屬于挪用公款,而不是貪污,檢察機關的量刑過重,希望法庭對我免于刑事處罰?!碑斖ヌ峤唤Y(jié)算稿紙五頁。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某自2001年1月至2010年7月?lián)螌幭哪衬炒髮W試驗工廠副廠長、法定代表人。2004年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搬遷時,被告人謝某某將位于寧夏某某大學B區(qū)試驗工廠的廁所改造后,分別出租給張某某和閆某從事個體經(jīng)營。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在注銷過程中,時任副廠長的謝某某隱瞞了試驗工廠改造的廁所用于對外出租收取租金的情況,自2009年3月至2014年謝某某先后向張某某、閆某二人收取房屋租金共計人民幣31000元,存入其寧夏銀行帳戶內(nèi)用于個人生活開支。案發(fā)后被告人謝某某向銀川市西夏區(qū)人民檢察院退賠涉案贓款31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并經(jīng)法庭公開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謝某某作案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2.勞動合同、干部任免表、寧夏某某大學文件,證實被告人謝某某系寧夏某某大學職工,自2001年1月18日任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副廠長。
3.企業(yè)信息、企業(yè)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注銷證明,證實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為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成立于1980年1月4日,1996年5月法定代表人由劉銀生變更為謝某某,后于2010年7月1日注銷。
4.房權證,證實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廠房房屋所有權屬于寧夏某某大學。
5.寧夏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謝某某將收取的租金存入自己銀行卡的情況。
6.證人張某某證言,證實李某某是他妻子,2002年他租了寧夏某某大學校辦工廠一間門房開了藍夢打印部,2003年校辦工廠拆遷了。2005年以后他和德林商店的老板閆某一起去北校區(qū)新校辦工廠找謝某某與謝某某協(xié)商承租將原校辦工廠廢棄但未被拆遷的廁所,協(xié)商好以后,他和閆某一起自費將廁所進行了改造,他用廁所8平方米的走廊開了藍夢打印部,現(xiàn)在改名威志打印部了,閆某用20多平方米的廁所開了德玲商店。他的租金每年是2000元,都是以現(xiàn)金的形式支付的,自從2005年5月份開始每年謝某某都會去收租金,他從2005年至2012年交了7年共計14000元,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的他沒有交,2014年3月初,謝某某跟他妻子說要漲房租,每年要交5000元,因為2013年的房租沒有交,如果要租就交7000元,不租的話2013年的房租就不要了。他因為還想租就在2014年3月上旬給謝某某交了5000元,中旬給了2000元。他認為自己承租的廁所產(chǎn)權屬于寧夏某某大學校辦工廠,閆某給謝某某支付租金的情況他不清楚。他跟謝某某沒有經(jīng)濟往來。
7.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他們家經(jīng)營的打印部,是她丈夫張某某從謝某某手里租的房子,這個房子租了五、六年了,每年租金最多就2000元錢,每年5月份謝某某都收租金,他丈夫就直接把租金給謝某某,謝某某不給開票據(jù)。
8.證人閆某證言,證實2004年,他承包了寧夏某某大學校辦工廠的拆遷工程。拆遷過程中,校醫(yī)院延伸出來的兩間廁所不用了,但是不能拆,他就想將廁所裝修出來開個商店,時任寧夏機械學院校辦工廠的廠長謝某某看見以后讓他交房租。后來他跟張某某、謝某某商量好房租是每年9000元,房租由他和張某某兩個人分攤承擔,就這樣他開了商店,張某某開了復印店。他每年4、5月份就拿著現(xiàn)金交給謝某某,每年交房租4000元至6000元不等,第一年交了6000元,過來幾年都交的是4000元,后來也交過5000元,去年交了6000元。這樣算下來在這8、9年間一共給謝某某交了40000多元的房租。每次交房租謝某某都不給他單據(jù),謝某某當時是校辦工廠的廠長,說要交租金,他就直接把租金都交給了謝某某。
9.證人武某某證言,證實她是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職工,2000年左右擔任出納,2009年底退休。2009年學校下了文件要將試驗工廠注銷,學校紀委對他們單位的賬目進行了審計,單位被注銷后所有人員都并到機械工程學院實習中心,財務歸到了機械學院。她在擔任出納時收過一次張某某交的租金,具體多少錢記不清了,這些錢她入到了單位小金庫的帳,其他的有沒有收她不清楚,謝某某沒有給她交過房租。
10.證人白某某證言,證實她自1997年至2004年在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擔任會計,她自接任會計的時候試驗工廠就有小金庫,是以出納武某某的名字在寧夏銀行開的帳戶,由她和武某某一起管理,都是瑣碎的小賬目。2009年學校決定注銷試驗工廠,西夏地稅局到試驗工廠查賬,賬目查完以后就放在了機械學院試驗工廠的辦公室,之后她就不給試驗工廠做報表了,賬目在那里她也不清楚。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將該廠原有廢棄的廁所出租給藍夢打印部和德玲商店他不知道這個事情。她在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擔任會計期間沒有見過房租的收入,但有時候加工單上只寫“收入”。
11.證人樊某某證言,證實他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lián)螌幭哪衬炒髮W機械工程學院院長,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是獨立法人單位,在第一輪合校期間由于學校把原來的原金工實習工廠規(guī)劃為學生食堂和浴室,在學校的協(xié)調(diào)下把金工實習工廠的實習設備拉到寧夏某某大學的試驗工廠車間,后經(jīng)校領導的指示,將試驗工廠人員整建制接收,作為學校的金工實習基地,后來試驗工廠被規(guī)劃為研究生宿舍,大概在2006年、2007年,學校將全部人員劃歸教輔系列,工資、津貼全部由學校發(fā)放,但營業(yè)執(zhí)照仍然保留。試驗工廠并入寧夏某某大學機械工程學院時,寧夏某某大學審計處對試驗工廠進行了審計,試驗工廠的財務仍然由試驗工廠的法人謝某某負責。試驗工廠2009年申請注銷,2010年正式注銷,試驗工廠注銷前沒有人向他匯報過試驗工廠的房屋出租收入,注銷后也沒有人提過這件事,謝某某沒有向他匯報過德玲商店和威志打印部交租賃費的事情,試驗工廠以前的財務憑證存放在試驗工廠在寧夏某某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的辦公室里,辦公室人員說,賬目謝某某自己拿走了。
12.證人佘某某證言,他2003年5月至2013年擔任寧夏某某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副院長,主要負責試驗教學和工程訓練中心,試驗工廠在并入機械工程學院的時候是一個企業(yè),法人是謝某某,并入機械工程學院后,雖然是機械工程學院的一個下屬部門,但實際上財務是獨立的。后來寧夏某某大學對試驗工廠的財務進行了審計,讓試驗工廠把營業(yè)執(zhí)照注銷了,謝某某沒有向他匯報過有關藍夢打印部和德玲商店向試驗工廠交納房租的事情。
13.證人謝某甲證言,證實他和謝某某是兄弟關系,2004年或者2005年的時候,試驗工廠搬遷謝某某讓他去給工廠看一段時間大門,避免丟東西,他就去看了3個多月的大門。謝某某口頭答應給他一個月800元的工資,謝某某零零星星的給了他2400元工資。還有幾天的工資沒有給,就是因為沒有給清,他不太高興,所以他們就不來往了。
14.被告人謝某某供述,證實他從1994年開始擔任寧夏某某大學試驗工廠副廠長,2001年試驗工廠和寧夏某某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合并,試驗工廠被用來作為學生的金工實習場所,也就是后面的金工訓練中心。2004年試驗工廠搬遷的時候,試驗工廠在寧夏某某大學B區(qū)遺留的一棟二層辦公樓交給老干部處、校醫(yī)院及寧大社區(qū)三家單位了,車間被拆了蓋了一棟學生公寓。試驗工廠的一間廁所沒有移交,當時這間廁所上述三家單位都不接收。他就讓閆某收拾一下看有沒有可以利用的價值給廠里創(chuàng)收,后來收拾出來的房子就租給閆某和張某某了。張某某租廁所的走廊,閆某租廁所房間,租金定為張某某每年2000元,閆某每年4000元。和張某某、閆某簽的租房協(xié)議當時放在財務上了,現(xiàn)在找不到了。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這四年張某某每年交的2000元房租,閆某每年交的4000元,這些錢他都先后開了加工單據(jù)通過財務武某某交到單位小金庫了。2009年試驗工廠要注銷,他收了張某某2000元租金、閆某4000元租金,用于修復他和賴軍、樊某某投資的駕校圍欄花了5600元,剩下的400元就當成自己的花了。2010至2012年每年的4、5月份左右,他都去收張某某、閆某的租金,每年都是6000元,這些錢他都存到他寧夏銀行的工資存折里了。2013年他不想管就沒有收租金,2014年年初,他覺得如果不收這個錢就太便宜張某某、閆某了,就想收一些租金逼張某某和閆某不干了,就找閆某說房租漲到8000元一個月了,加上2013年共計是12000元,閆某一直沒有交這筆錢。他找張某某說房租漲到5000元了,加上2013年的2000元,共計是7000元,張某某第一次給他5000元,第二次給他2000元,他就把錢存到自己寧夏銀行的工資存折里了。
2009年以后,試驗工廠被注銷了,收的租金他也不知道交給誰,也一直沒有人管這件事,這部分租金一直是他收的,他就把錢存到了自己的工資卡里,這幾年他自己也一直用這個錢,2009年之前的時候他給樊某某說過,之后沒有說過,沒有說的原因是學校對他不公平,再就是因為自己的一些私念。
15.扣押物品決定書,證實扣押被告人謝某某涉案款31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在擔任寧夏某某大學實驗工廠副廠長期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單位房屋租金3100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犯貪污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議有事實法律依據(jù),予以采納。被告人謝某某的辯解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謝某某積極退賠贓款,當庭認罪,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被告人謝某某31000元現(xiàn)金,發(fā)還寧夏某某大學機械工程學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唐玉龍
人民陪審員 張冬昀
人民陪審員 曹建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佳明
附本案判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jié),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二)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三)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shù)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