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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企吃企“專項治理警示案例——鶴壁礦務局技校實習工廠原廠長石明合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鶴山刑初字第57號
        公訴機關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明合,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中共黨員,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鐵路運輸處處長,住鶴壁市淇濱區(qū)。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受賄,經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當日被鶴壁市公安局鶴山分局執(zhí)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受賄犯罪,經鶴壁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當日被鶴壁市公安局鶴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邸瑛琪,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桂萍,河南金學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鶴山檢公訴刑訴(201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明合犯受賄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鶴山刑初字第45號刑事判決書,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石明合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公訴機關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量刑不當為由提起抗訴,被告人石明合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證據(jù)不足、自己無罪為由提起上訴。2015年9月28日,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鶴刑終字第59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重新審理了本案,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驍、王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明合及其辯護人邸瑛琪、李桂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1、被告人石明合擔任鶴壁市煤中專弘業(yè)實習工廠(簡稱實習工廠)廠長期間,鶴煤集團為解決該廠經費問題,將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交由實習工廠承攬。2001年初,石明合調離實習工廠擔任礦務局秘書處科長時對該項業(yè)務未進行交接,當葉某全請石明合介紹業(yè)務時,時任礦務局秘書處科長的石明合,向鶴煤集團機電設備租賃分公司租賃科科長申某謊稱葉某全為實習工廠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的繼任負責人,并從中斡旋協(xié)調利用申某職務上的便利,將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交由葉某全承攬。為葉某全謀取了135340元的不正當利益。2001年底,在時任鶴煤集團文體娛樂中心主任石明合的辦公室,葉某全送給石明合現(xiàn)金20000元,表示感謝。2002年底,在葉某全的辦公室,葉某全送給石明合現(xiàn)金15000元,為繼續(xù)承攬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表示感謝。此后,為了長期利用石明合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實現(xiàn)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葉某全從2003年開始11年期間利用每年的中秋節(jié)、春節(jié)以拜望名義向石明合行賄購物卡共計44000元。
        2、2012年4月,葉某全向時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的石明合提出為鶴煤集團鐵運處供應日用品,石明合當即同意,并安排下屬陳某為葉某全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2013年5月一天,葉某全在福田裕隆超市門口其車上送給石明合現(xiàn)金20000元。2013年8月一天,在福田一區(qū)東門口葉某全的車上,葉某全對石明合幫助其向鶴煤集團鐵運處供應日用品表示感謝的同時,向石明合提出為鐵運處供應石子以謀取更高經濟利益,并向石明合行賄30000元,石明合欣然承諾并接受賄賂款。
        3、2012年中秋節(jié)前,時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石明合在淇濱區(qū)游泳館附近收受其下屬企業(yè)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楊某10000元購物卡。
        4、2013年中秋節(jié)前,時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的石明合,在其辦公室收受其下屬企業(yè)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楊某5000元購物卡。
        5、2013年春節(jié)前,時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的石明合,以走訪關系為由,在辦公室收受其下屬企業(yè)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楊某31000元現(xiàn)金。
        6、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間,時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的石明合安排楊某分四次報銷費用8300元,楊某每次在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財務上報銷后,在石明合辦公室把錢送給他,石明合實際收受報銷款6300元。
        7、邵某租賃鶴煤集團文體娛樂中心房子開設藝術培訓,與鶴煤集團文體娛樂中心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10年。石明合擔任鶴煤集團藝術中心主任后,為了請石明合別漲房租,保持原有合同租金狀態(tài),2001年9月至2009年1月,邵某在石明合辦公室行賄三次,每次3000元,合計9000元。2009年春節(jié)后,在文娛中心走廊,為了答謝石明合在租金收取上多年的幫助,邵某向石明合行賄現(xiàn)金2600元。
        8、2012年4月,鐵運處安檢科科長李某5為了調換工作崗位,并請求得到時任鐵運處處長石明合的重用和提拔,在石明合辦公室,李某5向石明合送現(xiàn)金10000元,當即獲得石明合的許諾。
        9、2012年9月,為了盡快得到石明合在工作上的照顧和幫助,在石明合辦公室,李某5向石明合送購物卡3000元,石明合表示會想辦法實現(xiàn)許諾。
        10、2013年2月的一個晚上,石明合在鐵運處娛樂室打牌期間,給李某5打電話稱輸了錢。因石明合時任鐵運處處長,且為了利于在工作上獲得其幫助和謀取利益,李某5隨即在娛樂室樓道送石明合現(xiàn)金5000元。
        11、2013年5月,李某5稱經常私車公用,為解決燃油費用問題,在石明合辦公室,李某5向石明合送現(xiàn)金10000元,同時請求石明合向安檢科調配人員及給予其晉升機會,并得到石明合的承諾。
        12、2013年9月,為了獲得作為鐵運處處長石明合的關照,以“過節(jié)心意”為由,在石明合辦公室,李某5向石明合送現(xiàn)金5000元,并得到石明合“提拔重用”的許諾。
        13、鐵運處生產科科長李某6為了獲得新任鐵運處處長石明合的幫助,便于開展工作和謀取利益,2012年1月,在石明合辦公室,李某6以“過節(jié)心意”為由向石明合行賄現(xiàn)金10000元。后石明合績效考核工作給予李某6及生產科予以幫助。
        14、為了感謝作為鐵運處處長的石明合對李某6一年來的照顧,2013年1月,在石明合辦公室,以“一點心意”為由,李某6向石明合行賄現(xiàn)金20000元。
        上述款項合計2559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明合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jù)予以印證。
        被告人石明合對起訴書的指控提出異議,辯稱起訴書指控的所有內容都是不真實的,原來在偵查階段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在偵辦人員的逼迫、引誘等方式下作出和抄寫的,自己沒有受賄。
        被告人石明合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石明合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與同步錄音錄像記載的時間和內容嚴重不相符,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及真實性不能被證明;不能排除被告人在偵查過程中受到刑訊逼供;證人證言與被告人供述在關鍵環(huán)節(jié)內容高度一致,其真實性存疑,且均未出庭作證;現(xiàn)有證據(jù)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起訴書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庭審過程中,本院依據(jù)辯護人申請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對公訴機關提供證據(jù)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公訴人出具了偵查人員王濤、周遠征、李軼堂、趙學慶書寫的情況說明材料和看守所的健康檢查筆錄。偵查人員的情況說明證實:在參與辦理石明合案件過程中,沒有逼供、誘供、打罵等行為,也沒有讓石明合抄寫供詞情況。石明合書寫的主動交待材料是在其自愿主動情況下親筆書寫的。同步錄音錄像起止時間不一致的問題,系在記錄過程中的筆誤。石明合筆錄由其主動交待材料、錄像內容整理形成。錄像時間短的原因,是為提高辦案效率,辦案人員將石明合主動書寫的交代材料提前錄入電腦。清豐縣看守所的健康檢查筆錄證實:石明合符合收押條件。公訴機關提供的以上證據(jù)證實偵查人員在訊問石明合時不存在刑訊逼供、誘供及其他非法取證情況,證實公訴機關提供證據(jù)的合法性。
        1、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第一起至第二起被告人石明合收受葉某全129000元現(xiàn)金和購物卡的事實,提供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石明合供述及錄音錄像:
        1995年我在鶴煤技校上班時與葉某全相識。2001年初我在礦務局秘書處工作時,葉某全找到我想讓給他介紹點活干。原來我在技校當實習工廠廠長有維修乳化液泵的活兒還沒交接,于是利用這個便利,通過協(xié)調機電公司申某將維修乳化液泵的活介紹給了葉某全。事后2001年12月份的一天,葉某全在文體中心我的辦公室里送我20000元現(xiàn)金,說是感謝我?guī)退榻B維修乳化液泵的活兒。后來,葉某全以技校實習工廠的名義繼續(xù)干我給他介紹的維修乳化液泵的活。2002年年底的一天,葉某全讓我到他的辦公室,他給我15000元現(xiàn)金,同時希望以后多給他介紹維修乳化液泵的活兒。
        此后,從2003年至2013年這11年期間,葉某全每年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都送我2000元購物卡,和我搞好關系,增進感情,想讓我給他找點活干。
        2012年4月,葉某全和我在蘭苑中學對面牛肉餃子館吃飯時,想讓我?guī)退F運處供應辦公用品,我就給供應科陳某聯(lián)系介紹了葉某全供貨。2013年5月中旬,在福田裕隆超市門口葉某全的車上,葉某全送給我20000元現(xiàn)金,感謝我?guī)退阼F運處供應辦公用品。
        2013年8月中下旬一天下午3點左右,葉某全約我在福田一區(qū)東門口見面。我上了他的車后,他送給我30000元錢,說是給孩子上大學的心意。還說能不能給他找點掙錢多、掙錢快的活兒,辦公用品的利潤不大。我說鐵運處經常有搶修的活兒,上石子比較掙錢,并讓他考察一下石子的進貨渠道,同時還給了他一個石子廠的電話讓他考察去,后來因當?shù)匾粋€地頭蛇也想上石子,我就沒讓葉某全干。這些錢和卡我都用于個人和家庭消費了。
        (2)證人證言
        ①證人葉某全證言:
        2001年石明合在礦務局秘書處工作期間,我讓他給找點活干,石明合提出其原來在鶴煤技校實習工廠當廠長時,實習工廠經常干維修乳化液泵的活兒,他調走后沒有向下任移交,說給我介紹,我考慮能干就同意了并答應給石明合利潤一半的提成。2001年3、4月份,石明合領著我找到鶴煤機電公司租賃科副科長申某,向其謊稱我是鶴煤技校實習工廠的負責人,并對申某說以后維修乳化液泵的活由我接著干。后來我就跟申某聯(lián)系維修乳化液泵的業(yè)務活。2001年12月份,石明合已經任鶴煤文體中心副主任,我到他的辦公室里送給他20000元現(xiàn)金,對他幫我介紹維修乳化液泵的活表示感謝。2002年3月份,我任鶴煤技校實習工廠廠長,經石明合介紹一直以技校實習工廠的名義干著維修乳化液泵的活,到了2002年底,石明合向我要20000元,因工廠沒掙那么多,就讓他來工廠,給了他15000元。
        2003年至2013年這11年期間,我每年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都送石明合2000元購物卡,就是想增進感情,和他搞好關系,讓石明合在單位給我找掙錢的活。石明合也表示會給操心找掙錢的活。
        2012年4月份,我約石明合在蘭苑中學對面牛肉餃子館吃飯,想讓石明合幫我介紹給鐵運處送辦公用品。他當時就打電話聯(lián)系,然后給我一個電話號碼讓我直接聯(lián)系。2013年5月中旬,我在福田裕隆超市門口等石明合,他上車后我給他20000元,對他幫我介紹供貨表示感謝。
        2013年8月中下旬一天下午3點左右,我聯(lián)系石明合在福田一區(qū)東門口我的車上,我給了他30000元錢,說能不能給我找點掙錢多、掙錢快的活兒,辦公用品活太碎利潤也不大,能不能考慮讓我上石子。他說好好考慮一下,讓我考察一下石子的進貨渠道,后來他給我一個石子廠的電話,我按照他說的也聯(lián)系過。
        證人申某證言:
        1998年9月-2010年10月,我擔任鶴壁煤業(yè)(集團)公司機電設備租賃分公司租賃科副科長,分管設備大修工作。因為當時實習工廠沒有什么收入,經費緊張,實習工廠石明合就找礦務局領導協(xié)調,經領導同意后,鶴煤技校給礦務局打了申請,經批準后,機電部安排把維修乳化液泵這個活交給鶴煤技校實習工廠,賺取教育經費,還便于學生實習。
        2001年上半年,在秘書處工作的石明合領著葉某全來到我辦公室。石明合對我說,技校實習工廠維修乳化液泵的活兒以后就由小葉負責了。在此之后,租賃公司有什么維修乳化液泵的活需要技校實習工廠維修時,我就給葉某全聯(lián)系。
        石明合調到秘書科當科長后,因石明合秘書科科長的職務比較特殊,他是給鶴煤公司領導服務的,天天和公司領導接觸,鶴煤公司下屬單位大小領導都給石明合面子,再加上他親自帶著葉某全來找我,給我推薦葉某全,說技校實習工廠維修乳化液泵的活就讓我跟葉某全聯(lián)系,所以石明合不僅是在向我推薦他,實際上也是在命令我。因為他是秘書科科長,我不敢得罪他,不敢違背他,所以有維修乳化液泵的活兒我就按照石明合的要求給葉某全了。當時我也不認識葉某全,石明合也沒有給我說葉某全在技校工作,是校辦工廠的人。后來,維修乳化液泵的活還是對實習工廠,只不過是由葉某全負責。
        證人呂某證言:
        2012年5月份的一天,葉某全對我說給石明合說好了往鐵運處供應日常辦公用品,讓我負責聯(lián)系。后來葉某全給我一個陳某的電話號碼,我就直接給陳某聯(lián)系供貨。具體是陳某或牛某或莊嚴往我郵箱里發(fā)一份詢價表,我把價格填好后到東鑫五交化商行蓋章,然后把詢價表密封后交給陳某。她告訴我中標后,我就去采購這些物品。貨款從鐵運處打到東鑫商行,我再找東鑫商行的老板劉某拿錢,并讓他代開發(fā)票,可能讓劉某代開了5、6次發(fā)票,大概有13萬左右的貨。辦公用品利潤大概有40000元左右,全由葉某全出資采購,鐵運處付的款我都給他了。
        ④證人陳某證言: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有個姓葉的給我打電話說石明合讓他聯(lián)系向鐵運處供日常物品的事。后來鐵運處處長石明合也曾對我說過讓我照顧一下他姓葉的朋友。姓葉的讓呂某來給我溝通具體程序,我就推薦呂某提供的供貨商入圍。在接下來的一些詢價采購中,呂某也中標了一些供貨商品。采購完之后,呂某會向我開具發(fā)票,財務科然后付款。
        ⑤證人牛某證言:
        證明2013年5月通過供應科的郵箱給供貨商呂某發(fā)過詢價采購函。
        ⑥證人劉某證言:
        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我經營東鑫五交化商行期間,呂某從我這里給鐵運處開了有4、5次發(fā)票,內容為勞保用品等物品,鐵運處把款打到我商行賬戶上,我扣除稅金后給呂某。(經辨認四張淇濱區(qū)東鑫五交化商行對鶴煤集團鐵運處開具的發(fā)票,總金額121907.7元),這就是呂某讓我以東鑫五交化商行的名義開的,呂某給鐵運處供的什么貨,我商行一概不清楚。
        (3)書證
        ①鶴壁市煤中專弘業(yè)實習工廠的工商登記注冊材料:該證據(jù)載明,2002年1月15日起,葉某全擔任鶴壁市煤中專弘業(yè)實習工廠的法定代表人,及該廠屬鶴煤技校。
        ②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乳化液泵維修款財務憑證:付款憑證、發(fā)票、結轉單、結算申請、支票、委托付款回單。
        ③詢價采購函,鐵運處向東鑫五交化商行付款:供貨輔助明細賬單、結算付款憑證、銷售清單共14頁,詢價采購結果匯報表,鐵運處準入供應商推薦及審查表、東鑫五交化商行營業(yè)稅務開戶證件。
        ④2009年3月19日鶴煤辦(2009)131號任職文件:關于公司機關機構設置及閆東升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其中,石明合被聘任為鶴煤賓館總經理、兼任黨總支書記。
        ⑤2011年10月21日鶴煤辦(2011)653號文件:關于石明合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其中,石明合任鶴煤鐵運處處長、黨委委員,免去其鶴煤賓館總經理、黨總支書記職務。
        ⑥申某任職文件:1998年9月11日,鶴壁礦務局機電公司聘任申某為租賃科副科長。
        因辯護人申請證人葉某全出庭作證,庭審前和庭審后,合議庭多次到證人葉某全家和所在單位尋找葉某全核實證據(jù),但未找到葉某全,公訴機關在原審期間出具的說明證實證人葉某全下落不明,無法找到。
        被告人石明合對指控上述事實及提供的證據(jù)提出異議,辯稱以前的主動交待材料是在被逼迫情況下抄寫的,不是真實的。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視聽資料與訊問筆錄在時間、內容上不一致,被告人供述筆錄內容與證人證言高度一致,不能排除被告人受到刑訊逼供,證人未到庭,證據(jù)真實性和合法性均不能證明,事實不能認定。鶴壁礦務局技校實習工廠承攬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從1989年就開始并一直延續(xù)至今,并不是由于石明合的協(xié)調才開展的,辯護人在原審期間提供了證人尹某、李某1書寫的證明材料證實。
        綜合分析以上證據(jù),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幫助葉某全承攬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收受葉某全現(xiàn)金20000元和15000元的事實,雖被告人石明合當庭予以否認,但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葉某全、申某證言能相印證,且有維修乳化液泵相關結算憑證等書證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但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擔任“鶴壁市煤中專弘業(yè)實習工廠廠長”和“秘書處科長”的事實,因無證據(jù)證實不予確認。
        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自2003年起十一年間分22次收受葉某全購物卡每次2000元共44000元的事實,因被告人供述與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在時間和內容上存在較大出入,被告人供述的客觀性無法證實,且無其他證據(jù)印證,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收受葉某全現(xiàn)金20000元為葉某全向鐵運處供應辦公用品提供幫助的事實,被告人石明合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葉某全、陳某、牛某、呂某、劉某等證言能相印證,且有辦公用品詢價函、財務結算憑證等書證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收受葉某全30000元商量上石子項目的事實,因無法予以核實,且無其他證據(jù)印證,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2、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第三起至第六起石明合收受楊某52300元現(xiàn)金和購物卡的事實,提供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石明合供述及錄音錄像:
        2012年中秋節(jié)前,我以協(xié)調上級部門和工商稅務各種關系為名,讓楊某給我買10000元的裕隆超市購物卡,楊某在淇濱區(qū)游泳館附近把10000元購物卡給我了。
        2013年中秋節(jié)前,我以協(xié)調上級部門和工商稅務各種關系為名向楊某要5000元裕隆超市購物卡,每張500元面值的,楊某在我辦公室給了我。
        2013年春節(jié)前,我以需要走訪各種關系為由,讓楊某擬走訪人員和金額的方案,當時在場的還有鐵運處副處長王某。方案是由楊某和裴建加起草的,最后定的方案總額為81000元。2013年1月的一天,楊某給了我31000元現(xiàn)金,說這是我需要走訪關系用的錢。
        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間,我讓楊某給我報銷了4300元的餐費、2000元的手機費、2000元的食品費,合計8300元,實際得到報銷款6300元。每次都是我把他叫到辦公室把票給他,然后他報銷后把錢給我。
        這些卡和錢都用于我個人、家庭日常消費了。楊某是我提拔到金橋服務公司當經理的,金橋公司副科以上的人員需要鐵運處任免,而且我在工程、款項的撥付、平時零星材料的供應等方面都很照顧和支持他們公司,所以我對楊某提的上述要求,他不會拒絕我的。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楊某證言:
        2013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石明合以走訪關系為由讓我準備5000元購物卡,我安排李某3買好后,第二天我在石明合辦公室給了他。李某3在財務上用石油公司油票報銷了這筆錢。
        2013年春節(jié)前,石明合說要走訪關系,讓我擬定方案,讓我回去跟支書裴某商量下,當時副處長王某也在場。我把需要走訪的人員和金額81000元擬好經過石明合審批后,我安排司機李某2從財務借了81000元,我把31000元給了石明合,這是他需要走訪的錢。
        2012年中秋節(jié)前,石明合以過節(jié)要走訪、協(xié)調各種關系讓我給他準備10000元裕隆超市的購物卡。我安排李某3購買好后,我在淇濱區(qū)游泳館附近送給他了。李某3開了空調發(fā)票報銷了。
        2012年6月份中旬,石明合讓我給他報銷飯費2300元,我報銷后在他的辦公室給了他。2012年9月份,石明合安排我報銷2000元手機發(fā)票。我安排李某3在金橋公司財務上報銷后,9月中旬,我在石明合辦公室把2000元給了他。2013年8月的一天,石明合讓我報銷2000元飯費。我安排李某3在財務上報銷后,在他辦公室給了他。2013年10月份,石明合讓我給他報銷2000元食品發(fā)票。因為當時資金緊張,我還沒有幫他掛賬報銷。
        金橋公司是鐵運處的下屬三產企業(yè),石明合是我的領導,他說過節(jié)需要走訪好友、看望領導、協(xié)調上級部門等關系向我要購物卡,我不敢不給他。況且,他很照顧金橋公司,金橋公司副科以上人員需要鐵運處任免,我們的工程、款項的撥付、材料供應等方面,石明合都很支持。
        ②證人李某2證言:
        2013年春節(jié)前,金橋公司經理楊某安排我在財務上借了81000元。我買了20000多的購物卡和剩下的現(xiàn)金共計81000元交給了楊某,這筆借款現(xiàn)在還在財務上掛著。
        ③證人李某3證言:
        2012年中秋和2013年中秋節(jié)前,經理楊某安排我分別買了10000元和5000元購物卡交給了他,這兩次我都用發(fā)票報賬了。
        ④證人裴某證言:
        2013年春節(jié)前,楊某和我說領導安排要走訪業(yè)務部門及分配款和購物卡的事,金橋公司歸鐵運處石明合管。楊某弄好方案后給我看有7、8萬元,具體給誰分、分多少我記不清了。
        ⑤證人王某證言:
        2013年春節(jié)前,石明合把我和楊某叫到他辦公室,說過節(jié)需要走訪各個對口單位,讓楊某回去拿個方案,楊某擬好方案讓我看,我沒看,楊某就給了石明合,后楊某分給我大概6000元錢,我用于走訪對口單位了。
        (3)書證:
        ①2013年3月19日鶴壁石油分公司充值5000元發(fā)票一張(2013年9月11日付款憑證)。
        ②李某2借款:2013年1月28日李某2借款單、工行支票存根。金橋公司證明一份:2013年1月28日付款30號憑證李某2借款捌萬壹仟元,至今未沖賬。
        ③2012年9月22日裕隆時代百貨公司空調發(fā)票一張,金額10401元;2012年9月24日付款憑證、報銷單各一張,金額10401元。
        ④鄭州市中原區(qū)海城商務酒店發(fā)票、油票等,報銷飯費、手機費等發(fā)票、付款、轉賬憑證等。
        ⑤鶴煤組干部對楊某任職的請示批復。
        ⑥鶴煤鐵運處情況說明、財務科、行政科證明: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為鶴煤鐵運處三產單位,集體企業(yè),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及技術人員為鶴煤鐵運處委派,對該公司主要業(yè)務、技術進行指導。
        ⑦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材料。
        原一審合議庭對證人楊某進行了核實,楊某證言內容同在偵查階段的證言。本次開庭,因辯護人申請證人楊某、王某、裴某出庭作證,本庭依法通知了三人,但三人均未到庭。
        被告人石明合對指控上述事實和證據(jù)提出異議,辯稱以前交待是被逼迫情況下抄寫的,不是真實的。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視聽資料與訊問筆錄在時間、內容上不一致,證言筆錄內容高度一致,楊某的十次詢問是從2013年11月8日晚上21:00持續(xù)到2013年11月9日6:30分,第一、二次詢問間隔為20分鐘,三四次間隔為25分鐘,其余詢問的間隔皆是10分鐘。很明顯對證人的詢問采取的是連續(xù)詢問不讓睡覺的方式,其證言取得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存疑。
        綜合分析以上證據(jù),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收受楊某現(xiàn)金和購物卡共計52300元的事實,雖被告人石明合當庭予以否認,但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楊某、李某2、李某4、裴某、劉某等證言相互印證,且有報銷發(fā)票、財務結算憑證、掛賬憑證等書證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3、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第七起石明合收受邵某11600元現(xiàn)金的事實,提供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石明合供述:
        2001年9月至2009年1月,邵某在我的辦公室分三次每次送給我3000元,讓我別給他漲房租和在場地使用上給他提供幫助。2009年春節(jié)過后,在文體中心三樓走廊送給我2600元,感謝我多年來對他的幫助和照顧。這幾年來我也沒給他漲過房租,這些款項都用于我個人和家庭消費了。
        (2)證人邵某證言:
        2013年11月8日證言:為了和石明合搞好關系,曾多次送給石明合300元的禮品或購物卡,2009年春的一天,石明合說外出辦事要用錢,我就給了他2600元。他是領導,我后來也不好意思向他要。
        2013年11月7日邵某書寫的證明材料內容同上。
        2013年12月7日證言:2001年9月,石明合到文體中心當主任后,他找到我要給我變更合同漲房租。我為了和石明合搞好關系,讓他別漲房租,2001年9月、2008年9月、2009年1月,我在石明合辦公室送給他三次錢,每次3000元。2009年1月,在文體中心三樓走廊,石明合說外出辦事要用錢,向我要3000元錢,我身上只有2600元,就給了他。給他這些錢主要是為了在文體中心他很照顧我,房租也沒有漲過,搞活動時讓我使用場地,我應該感謝他。
        2015年7月30日證言:內容同2013年12月7日證言。
        (3)書證:
        ①2001年3月23日鶴壁煤業(yè)集團文化娛樂中心與邵某簽訂的辦公室租賃合同:租期為10年,租金每年壹萬伍仟元。
        邵某租用鶴煤文化娛樂中心前廳(包括北門及通道)及三樓兩間辦公室經營琴行及音樂培訓,租期為10年,自2001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租賃費用為一年壹萬伍仟元,如一次性付清的,一年為壹萬貳仟元。
        ②2012年9月14日更改銀河藝校房屋合同的說明:2011年9月21日收回一間辦公室,多收的房費1500元計入下一期租賃費中。
        ③2012年9月14日鶴煤文化娛樂中心與邵某(銀河藝校)租賃合同:邵某(銀河藝校)租賃鶴煤文化娛樂中心一樓前廳(包括北門通道)及三樓一間辦公室,租期2012年9月14日到2014年9月13日,年租金為壹萬壹仟伍佰元整。
        ④2001年8月17日鶴煤組干(2001)273號任職文件:石明合被聘任為鶴煤(集團)公司文娛中心副主任。
        被告人石明合對指控上述事實和證據(jù)提出異議,辯稱以前交待是被逼迫情況下抄寫的,不是真實的。
        辯護人認為邵某的證言前后矛盾,真實性存疑。邵某在2013年11月8日的證言證明,其與石明合只有正常的禮尚往來,2009年石明合因外出辦事借了2600元現(xiàn)金。但在2013年12月7日改變了其證言,證明分四次給了石明合11600元。這與石明合的有罪供述完全相符,甚至是一字不差。邵某證言的真實性存疑。
        本次開庭,因辯護人申請證人邵某出庭作證,本庭依法通知了邵某,但邵某未到庭。
        綜合分析上述證據(jù),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收受邵某現(xiàn)金11600元的事實,因證人邵某證言(包括書寫材料)對送給石明合9000元現(xiàn)金的事實不一致,該事實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另外2600元的事實有證人邵某證言、主動書寫材料證實,與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供述相印證,且有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印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4、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第八起至十二起石明合收受李某533000元現(xiàn)金和購物卡的事實,提供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石明合供述及錄音錄像:
        我在鐵運處擔任處長期間,安檢科科長李某5分六次送給我29000元現(xiàn)金和3000元購物卡。
        第一次是2012年2、3月份春節(jié)前,從“安全7000天”獎金中弄出來的2000元錢給我。
        第二次是2012年4月份,李某5想往上提拔,給了我10000萬元。
        第三次2012年9月份李某5到我辦公室以過中秋節(jié)的名義給我送3000元購物卡,讓我支持他工作。
        第四次是2013年2月的一個晚上,李某5和我在單位值班,我和幾個同事在打牌,借了李某52000元現(xiàn)金(或3000元,記不清了)。
        第五次是2013年5月份,李某5想讓我?guī)退鉀Q自己轎車油費問題送給我10000元錢。
        第六次是2013年9月份,快過中秋節(jié)了李某5又給我5000元現(xiàn)金,讓我工作上多加照顧。
        這些款項我都用于個人、家庭日常消費了。
        (2)證人李某5證言:
        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我分七次給石明合送了32000元現(xiàn)金和5000元購物卡。
        第一次是2012年1月份,我在石明合辦公室送給他2000元購物卡,想讓他在工作上多關照我。
        第二次是2012年2、3月份,我在石明合辦公室送給他2000元現(xiàn)金,是“安全生產7000天”獎金中分的錢。
        第三次是2012年4月份,我在石明合辦公室送給他10000元現(xiàn)金,我年齡大了,想讓他給調換個崗位。
        第四次是2012年9月份,我在石明合辦公室送給他3000元購物卡,請他在工作上多照顧我。
        第五次是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石明合打牌輸了,讓我在娛樂室的樓道里送給他5000元現(xiàn)金。
        第六次是2013年5月份,我在石明合辦公室送給他10000元,看他能不能幫我解決油費。
        第七次是2013年9月份,我在石明合辦公室送給他5000元現(xiàn)金,讓他在工作上多幫助和照顧我。這些錢石明合沒有退還給我。
        原一審合議庭對李某5的證言進行了核實,李某5稱原來交待的給石明合送錢是在檢察院辦案人員打的受不了的情況下自己瞎編的,不是事實。
        被告人石明合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和證據(jù)提出異議,辯稱以前交待是被逼迫情況下抄寫的,不是真實的。
        辯護人認為證人李某5在原一審階段也推翻原來證言,對所有事實予以否認,稱是在脅迫下做出的虛假證言,其證言真實性合法性存疑。
        綜合分析以上證據(jù),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收受李某5現(xiàn)金和購物卡共33000元的事實,被告人石明合當庭予以否認,經核實,證人李某5對此亦予以否認,且無其他證據(jù)證實,該事實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5、公訴機關就指控的第十三起至第十四起收受李某630000元現(xiàn)金的事實,提供以下證據(jù):
        (1)被告人石明合供述:
        2012年1月20號左右,李某6從工地回來后,在我辦公室匯報完工作后,臨走拿出一個信封,稱過節(jié)了一點心意,工作上多照顧多支持,然后就放桌子上走了。李走后我打開信封看了看是10000元現(xiàn)金;2013年1月上旬,“周三辦公會”后,李某6到我辦公室匯報工作,臨走時從上衣口袋掏出兩個信封,稱感謝我一年的支持,想讓我繼續(xù)在工作上多照顧和指點。李走后,我打開信封看了看是20000元現(xiàn)金。這些款項都用于我個人消費了,沒有用于公務支出和上交。
        (2)證人李某6證言:
        2011年,石明合剛到鐵運處任處長,為了討好他拉近關系得到照顧,2012年1月下旬,臨近春節(jié),我從家里拿了10000元現(xiàn)金用信封包好,到石明合辦公室匯報完工作,臨走時說了些過節(jié)了一點心意,工作上多照顧多支持的話,并將用信封包好的10000元現(xiàn)金放在他辦公桌上就走了。2013年元月份,臨近春節(jié),從家里拿了20000元現(xiàn)金用兩個信封裝好,到石明合辦公室匯報工作,送給了他,感謝他對我工作上的支持,希望能夠多照顧我。工作中,和石明合維持了很好的感情,在鐵運處工資績效考核中給予生產科很大照顧,多拿些工資和獎金,另外他是領導,讓我繼續(xù)干生產科長這個職務就是對我最大的幫忙。
        (3)書證
        鶴煤公司鐵運處生產科2013年1-12月份崗效工資二次分配明細表。
        原一審合議庭對李某6的證言進行了核實,李某6證明內容同在偵查階段的證明內容。
        被告人石明合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和證據(jù)提出異議,辯稱以前交待是在被逼迫情況下抄寫的,不是真實的。
        辯護人認為兩次詢問的人員不同,記錄人不同,詢問時間也不同,在給石明合送錢的具體過程上,李某6的證言卻是幾乎一字不差,真實性存疑。
        綜合分析以上證據(jù),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收受李某6現(xiàn)金30000元的事實,雖被告人當庭予以否認,但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證人李某6的證言能相印證,且證人證言經核實無異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其他綜合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石明合,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
        (2)政審證明:該證據(jù)證明石明合無前科。
        (3)干部任免審批表等文件:證明石明合先后擔任鶴壁礦務局技校實習工廠廠長(1995年2月19日)、鶴煤(集團)公司文娛中心副主任(2001年8月17日)、鶴煤賓館總經理(2009年3月19日)、鶴煤鐵運處處長(2011年10月21日)等職務和工作變動情況。
        (4)2013年12月20日清豐縣看守所石明合健康檢查筆錄:證明石明合被收監(jiān)時符合收押條件。
        (5)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商登記材料。
        (6)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鐵路運輸處工商登記材料。
        (7)鶴壁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證明一份,證明石明合所在的單位是國有企業(yè)分支機構,石明合符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
        (8)破案報告,證實案件偵破情況。
        (9)被告人石明合書寫的主動交待材料及葉某全、楊某、邵某等人書寫的證明材料。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能客觀證實案件事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依據(jù)以上證據(jù),本院確認下列事實:
        1、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壁礦務局技校實習工廠廠長期間,實習工廠承攬了鶴壁礦務局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2001年初,石明合調離實習工廠調往鶴煤集團秘書處工作時,對該項業(yè)務未進行交接。技校實習工廠工人葉某全請石明合介紹業(yè)務時,石明合向鶴煤集團機電公司租賃科副科長申某介紹葉某全,稱實習工廠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交由葉某全負責,從中斡旋協(xié)調,利用申某職務上的便利,將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交由葉某全承攬,為葉某全謀取了不正當利益。2001年底,在時任鶴煤公司文娛中心副主任石明合的辦公室,葉某全送給石明合現(xiàn)金20000元表示感謝。2002年底,在葉某全(已任鶴壁市煤中專弘業(yè)實習工廠廠長)的辦公室,葉某全送給石明合現(xiàn)金15000元,為繼續(xù)承攬維修乳化液泵業(yè)務表示感謝。
        2、2012年4月,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期間,葉某全提出為鶴煤集團鐵運處供應日用品,石明合當即同意,并安排下屬陳某為葉某全提供幫助。為表示感謝,2013年5月份的一天,葉某全在福田裕隆超市門口其車上送給石明合現(xiàn)金20000元。
        3、2012年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期間,在淇濱區(qū)游泳館附近收受下屬企業(yè)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楊某購物卡10000元。
        4、2013年中秋節(jié)前,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下屬企業(yè)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楊某購物卡5000元。
        5、2013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期間,以走訪關系為由,在辦公室收受下屬企業(yè)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楊某現(xiàn)金31000元。
        6、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間,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期間,安排下屬企業(yè)鶴壁市金橋鐵路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楊某分四次報銷費用8300元,石明合實際收受報銷款6300元。
        7、2009年春節(jié)后,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煤集團文娛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間,在文娛中心走廊,收受邵某現(xiàn)金2600元,為邵某在文娛中心的租賃費和場地使用上提供幫助。
        8、2012年1月,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鐵運處生產科科長李某6現(xiàn)金10000元,在工作上對李某6予以照顧。
        9、2013年1月,被告人石明合在擔任鶴煤集團鐵運處處長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鐵運處生產科科長李某6現(xiàn)金20000元,在工作上對李某6予以照顧。
        以上款項合計1399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石明合家屬退回贓款1399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財務憑證、票據(jù)、任職證明等書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明合作為國有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其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或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石明合辯稱受到刑訊逼供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供述不能排除是非法證據(jù)應予排除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石明合收受葉某全購物卡44000元和現(xiàn)金30000元、收受李某5現(xiàn)金和購物卡33000元、收受邵某現(xiàn)金9000元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但認為指控其他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意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家屬退回贓款,量刑時給予酌情考慮。
        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打擊刑事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明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贓款1399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尤文廣
        審 判 員  王保軍
        代理審判員  張愛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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