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誹謗罪,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犯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罪,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2.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1)誹謗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誹謗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4)誹謗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并且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一是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二是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也就是在社會上公開擴散,既包括言語散布,也包括文字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三是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四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3.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與誹謗罪的區(qū)分 (1)主體不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主體為黨員,誹謗罪的主體不要求有黨員身份。 (2)行為表現(xiàn)不同。誹謗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并且達到了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內容很廣,包括了誹謗他人的行為,也包括違反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huán)境和遵紀守法等多個內容。 (3)行為的對象不同。誹謗罪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