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2022-02-18 20:00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董事李國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國華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陽奉陰違,不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公款旅游、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guī)定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任人唯親、任人唯利,在郵政系統(tǒng)任職期間嚴重破壞選人用人風氣;縱容、默許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規(guī)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道德敗壞、家風不正,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靠郵政吃郵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李國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國華開除黨籍處分;按規(guī)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2022-09-30 14:00
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李國華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2-11-04 15:30
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董事李國華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國華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國華利用擔任原江西省郵電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原江西省郵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國華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3-02-28 15:00
7月2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國華利用擔任江西省郵電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西省郵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45萬余元。李國華在擔任江西省郵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4996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李國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李國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李國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社會各界群眾近二十人旁聽了庭審。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2023-07-21 07:00
2024年5月7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聯(lián)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國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國華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國華利用擔任江西省郵電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西省郵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45萬余元,其中2159萬余元未實際取得。李國華在擔任江西省郵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4996萬余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國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李國華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鑒于李國華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青島中院 2024-05-07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