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tài),強化黨內監(jiān)督,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廣東省委巡視工作實施辦法》及《廣東省高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實施辦法》等黨內法規(guī)和上級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jiān)督執(zhí)紀專項檢查(以下簡稱“專項檢查”)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通過預防性、診斷性監(jiān)督檢查,切實解決管黨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第三條 專項檢查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準確定位,突出政治,發(fā)現(xiàn)問題、形成震懾,實事求是、依法依規(guī)和群眾路線、發(fā)揚民主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向學校黨委負責并報告工作,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紀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單位由黨辦、校辦、組織部、人事處、審計處和紀委辦(監(jiān)察處)組成。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學校黨委的有關決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專項檢查工作計劃、年度計劃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三)聽取專項檢查工作匯報;
(四)研究專項檢查結果的運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學校黨委報告檢查工作情況;
(六)對專項檢查工作組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七)研究處理專項檢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 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檢查辦”),掛靠學校紀委辦公室,檢查辦主任由紀委專職副書記兼任,副主任由組織部副部長和紀委辦主任兼任。檢查辦的職責是:
(一)向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檢查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有關制度建設等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公開和輿論宣傳工作;
(五)對學校黨委和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六)對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督辦;
(七)對專項檢查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jiān)督和管理;
(八)負責學校與上級有關部門的日常聯(lián)絡工作;
(九)辦理學校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設立檢查組承擔專項檢查工作任務,檢查組向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個檢查組,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設組長1名,成員若干名。組長一般由學校中層正職負責人或退居二線、離退休正處級以上黨員干部擔任,成員一般從學校紀委委員、特邀監(jiān)察員和離退休老干部中選任或從各單位(部門)優(yōu)秀的黨員干部中抽調,具體人選由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檢查工作任務選聘,并報學校黨委審定,組長一次一授權。檢查組組長和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 檢查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 檢查對象為學校各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各二級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學校黨委要求監(jiān)督檢查的其他單位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重點是上述黨組織和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檢查對象可適當延伸。
第八條 聚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把黨的紀律和規(guī)矩挺在前面,重點檢查被檢查黨組織和單位領導干部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和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檢查履行主體責任和“一崗雙責”、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學校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部署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黨的領導方面。重點發(fā)現(xiàn)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到位;政治安全和意識形態(tài)領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領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旗幟不鮮明;對本部門本單位發(fā)生的重大問題領導不力、處理不當,影響學校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給學校事業(yè)和師生利益造成損失;團結、領導、動員、教育群眾不力,戰(zhàn)斗堡壘作用發(fā)揮不夠等問題。
(二)黨的建設方面。重點發(fā)現(xiàn)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則執(zhí)行不到位,民主生活會和“雙周學習”制度不落實;黨務業(yè)務公開不到位;班子不團結、違規(guī)決策、軟弱渙散;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薄弱,黨員理想信念動搖、宗旨意識淡漠;黨員發(fā)展工作不扎實、不規(guī)范等問題。
(三)全面從嚴治黨方面。重點發(fā)現(xiàn)責任不落實;實踐“四種形態(tài)”和開展“談話提醒”重視不夠、落實不力;黨內監(jiān)督不到位,該發(fā)現(xiàn)的問題沒有發(fā)現(xiàn),發(fā)現(xiàn)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不力,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存在違規(guī)違紀行為等問題。
(四)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方面。重點發(fā)現(xiàn)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制度建設不完善、執(zhí)行不到位;廉政風險排查不力,防控措施不健全;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不落實,“四風”問題反彈;整治“庸懶散拖”不力,履行崗位職責不嚴格;作風不民主、處事不公平、履職不廉潔、行為不守紀等問題。
(五)工作落實方面。重點發(fā)現(xiàn)對學校中心工作及重點工作部署重視不夠、落實不到位;對巡視、審計和專項檢查等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不力;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管理問題突出、信訪和師生意見集中的問題整改措施不到位、成效不佳等問題。
(六)學校黨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 專項檢查工作由檢查組深入檢查對象所在單位集中進行,工作方案由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并報學校黨委審定,每年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檢查。
第十條 主要工作方式:
(一)聽取匯報。聽取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的專題匯報。
(二)個別談話。與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其他干部群眾進行個別談話,以及向有關知情人面詢情況。
(三)受理信訪。受理反映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下設機構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調閱資料。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
資料,包括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核查結果及“八小時以外”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報告情況的資料。
(五)民主測評及問卷調查。根據檢查工作任務設計民主測評表、問卷調查表,在適當范圍內對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和問卷調查。
(六)走訪調研。以適當方式到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的下屬單位和有密切關聯(lián)的單位了解情況。
(七)列席有關會議。列席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的黨委會、黨政聯(lián)席會等會議。
(八)請求協(xié)助。商請有關部門、專業(yè)機構、有關專家予以協(xié)助。
(九)學校黨委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檢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準備環(huán)節(jié)。根據專項檢查工作總體安排,由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檢查工作方案,擬出檢查對象、內容、方式及檢查組人員組成等,報學校黨委審定后,對檢查組組長進行授權。由檢查辦協(xié)調檢查組向紀檢監(jiān)察、組織、審計、人事等部門了解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并提前將專項檢查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協(xié)調安排檢查組開展工作具體事宜。檢查組應按照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檢查工作實施方案,報檢查辦審定。
(二)了解環(huán)節(jié)。檢查組深入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后,分別召開領導班子見面會和檢查工作動員會,明確檢查工作要求,公布意見反映渠道和檢查組聯(lián)系方式等,按照檢查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組對反映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索,可以進行深入了解。檢查工作期間,經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檢查組可以將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guī)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提出處理建議。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應提供以問題為導向的書面報告、自查問題清單和相關檔案材料,并做好相關會議組織和人員談話安排。
(三)報告環(huán)節(jié)。了解工作結束后,檢查組在10個工作日內形成專項檢查報告,如實向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并提出處理建議。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向學校黨委書記專題會議匯報每次檢查工作情況,研究檢查結果運用,對重點問題、重點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并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總體情況。
(四)反饋環(huán)節(jié)。學校黨委書記專題會議聽取檢查工作情況匯報后,檢查組及時向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有關檢查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根據學校黨委、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檢查辦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校領導和職能部門。
(五)移交環(huán)節(jié)。對檢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和線索,學校黨委作出處理決定后,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由檢查辦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對領導干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學校紀委監(jiān)察處;其他問題移交相關部門。
(六)整改環(huán)節(jié)。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應認真履行整改主體責任,檢查前即知即改、檢查中立行立改、檢查后全面整改,在檢查組反饋意見后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及主要負責人履行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的情況報告報送檢查辦,并及時在本單位公開檢查整改情況。
(七)督辦環(huán)節(jié)。檢查辦建立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和領導干部違紀線索臺賬,對辦理情況定期匯總、定期督辦、確保落實。經學校黨委或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檢查辦可檢查督辦發(fā)現(xiàn)問題較多、檢查后信訪反映仍相對集中的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的整改情況。
第五章 紀律與責任
第十二條 紀檢監(jiān)察、審計、組織、人事、財務等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支持配合職責,檢查前全面客觀介紹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情況,在專項檢查工作中提供信息、人員、專業(yè)等支持。
第十三條 紀檢監(jiān)察部門要對照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優(yōu)先辦理檢查移交線索,組織部門要及時處理檢查移交事項,相關部門要認真辦理檢查移交問題,處理情況要按規(guī)定時限向檢查辦反饋。有關黨組織和職能部門針對專項檢查發(fā)現(xiàn)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開展專項治理,健全制度規(guī)定,完善管理措施。檢查辦要認真做好檢查情況報告、反饋、移交等工作,加強對檢查結果應用的督查,確保條條有整改、件件有著落。
第十四條 檢查組要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對檢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向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學校黨委書記報告。
第十五條 檢查組不干預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的正常工作,不處理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的具體問題,對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不做個人表態(tài),不履行執(zhí)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六條 檢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要將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檢查辦統(tǒng)一歸類存檔。
第十七條 檢查組人員要嚴格遵守檢查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規(guī)定,增強黨性觀念,強化責任擔當,敢于堅持原則,勇于較真碰硬,善于發(fā)現(xiàn)問題、如實報告問題、推動解決問題。
第十八條 檢查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應當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沒有發(fā)現(xiàn)的;
(二)不如實報告檢查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檢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檢查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其他違反檢查工作紀律行為的。
第十九條 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檢查監(jiān)督,積極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全面、客觀、真實地向檢查組報告情況、提供材料,協(xié)助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鼓勵、支持黨員、干部和群眾向檢查組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專項檢查工作期間,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一般不得外出,若確因工作需要,須報檢查組批準。
第二十條 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對該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其他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故意向檢查組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拒絕提供支持配合或不按要求向檢查組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干擾、阻撓檢查工作或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五)打擊報復反映問題干部群眾的;
(六)其他干擾檢查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被檢查黨組織或單位干部群眾發(fā)現(xiàn)檢查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或者檢查辦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學校黨委反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