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察部:
你部辦公廳《關于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監(jiān)辦函〔1999〕59號)收悉,經(jīng)研究,函復如下:
一、關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后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種類和標準,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后,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jīng)發(fā)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guī)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后,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jīng)發(fā)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對于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于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guī)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后,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jīng)發(fā)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
1、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shù),按不同比例減發(fā)基本退休金。
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fā)其基本退休金的5%。
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fā)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于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fā)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于被勞動教養(yǎng)、治安拘留、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fā)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于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